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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
2019-09-08 07:30:41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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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保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

  江蘇泰興:開展違反法院禁止令專項檢察,監督收監4人

  近日,江蘇省泰興市法院對罪犯朱某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隨後朱某被投送監獄服刑。朱某是泰興市檢察院今年開展的被判處禁止令社區服刑人員專項檢察中被法院收監執行的第4人。

  此次專項檢察源于一份匿名舉報。2018年12月底,泰興市檢察院收到舉報,反映社區服刑人員朱某違反禁止令繼續從事豬肉銷售。

  泰興市檢察院立即展開調查。經查,2017年11月22日,朱某因在家中私設生豬屠宰場,被泰興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今年1月,檢察官開始到朱某住所蹲守。經過數十次的蹲守終于發現:朱某在其家屬經營的豬肉店內從事豬肉銷售活動。朱某駕駛專門的小卡車從事生豬收購,運送至定點屠宰公司,屠宰公司在不知朱某已被判刑的情況下將生豬屠宰後進行銷售。檢察官將朱某違反禁止令的行為進行了拍攝取證、固定證據。

  除了朱某,還有沒有其他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禁止令的情況?經向泰州市檢察院請示,今年2月,泰興市檢察院決定在泰興市范圍內,開展一次違反法院禁止令專項檢察。泰興市轄區內共有應當履行禁止令的社區服刑人員11名,經排查,陸續發現因非法經營罪而被法院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的姚某、殷某,同樣存在嚴重違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3月,泰興市檢察院根據專項檢察的情況,相繼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建議對朱某等3名罪犯收監執行。3月至8月,朱某等3名罪犯相繼被收監。

  4月,泰興市檢察院對全市禁止令服刑人員遵守禁止令情況進行“回頭看”,又有一名罪犯進入監督視野。

  2017年11月22日,丁某因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決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檢察官對丁某近三個月的活動軌跡進行認真梳理後,發現丁某經常在淩晨2點至4點從集鎮住處回農村老家住處的規律。經過三次淩晨追蹤,檢察官發現,丁某回到老家後不久,即傳出了豬被宰殺時的號叫聲。4月30日淩晨,泰興市檢察院與司法局聯合開展了一次行動,在丁某家中當場查獲其屠宰生豬,丁某對其偷偷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供認不諱。泰興市司法局鑒于丁某嚴重違反禁止令規定,自行啟動收監執行司法程式。6月,丁某被收監執行。

  “此次專項檢察時間跨度長、罪犯分布空間較廣、調查取證難度大。經過檢察監督,對4名違反禁止令的罪犯予以收監,有效地維護了法院判決和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權威性,對全市社區服刑人員形成了震懾作用。”泰興市檢察院檢察長吳文彬説。(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葛東升 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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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吳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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