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 題:不斷提高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解讀
新華社記者朱基釵
9月4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全文公布。
新版條例根據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實踐,在2016年7月制定的問責條例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進一步健全完善問責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方式等,不斷提高黨的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
突出政治性 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
新版條例開宗明義強調立規目的是“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明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並將“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體現問責工作的政治性。
對“誰來問責”,即問責主體方面,新修訂的《條例》對開展問責工作的3類主體的職責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
——“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
同時,為強化上級黨組織對問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啟動問責調查、作出問責決定等有關事項應當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的情形。並明確規定:“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這些規定旨在進一步壓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把制度的剛性立起來,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強化政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
強化精準性 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
因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甘肅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級領導在內的多名領導幹部被問責;因黨的領導嚴重弱化、黨組織嚴重軟弱渙散等問題,北京農産品中央批發市場管委會黨委被改組;因洞庭湖區下塞湖非法矮圍問題,湖南省62名國家公職人員被問責……一系列嚴肅問責的案例,為法規制度進一步完善提供實踐依據。
在“問責什麼”方面,新修訂的《條例》落實黨中央新要求,吸收實踐新經驗,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高更嚴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
首先,在原有基礎上,明確將以下方面列為問責情形:
——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
——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執行,黨組織軟弱渙散;
——黨的作風建設松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
——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
其次,對於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不紮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責情形,也根據形勢任務和實踐發展進行了修改完善。
堅持問題導向 解決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緊緊抓住管黨治黨政治責任這個“牛鼻子”,積極探索實踐,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2016年7月,首部聚焦問責工作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印發,讓問責工作有章可循,發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
根據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僅2018年,全國就有1.3萬個單位黨委(黨組)、黨總支、黨支部,237個紀委(紀檢組),6.1萬名黨員領導幹部被問責,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問責條例實施3年來,問責持續深入、內容和方式不斷創新,為完善問責制度積累了寶貴經驗,需要加以總結提煉。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了問責不到位、程序不規範、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這其中既有問責不嚴、避重就輕的問題,也有問責泛化、簡單粗暴的問題;既有問責程序不夠規範的問題,也有問責尺度把握不一的問題;既有以簡單問責下級代替自己整改落實的問題,也有以追究直接責任代替追究領導責任的問題;既有不敢擔當、不願負責等沒有根除的老問題,也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不斷凸顯的新問題。
因此,此次條例修訂,就是要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進一步健全完善問責的原則、程序和方式,進一步強化規範問責、精準問責。
記者注意到,新版條例全文一共27條,與原條例的13條相比,體現出更嚴更細更全的鮮明特點,充分表明管黨治黨的制度籠子越扎越密。
提高規範化 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針對實踐中問責不力、問責泛化簡單化、程序不規範等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堅持對症下藥,完善問責機制,查堵偏差漏洞。
着眼分清責任、嚴肅問責,新修訂的《條例》增加“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等作為問責原則,明確提出“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着眼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新修訂的《條例》增加問責程序,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對問責工作予以全面規範:
——啟動問責調查和作出問責決定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啟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後,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應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嚴肅追究責任。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從問責機制和程序上進行細化規定,就是要做到嚴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不斷提高問責工作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
力求實效性 激發幹部擔當作為
“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在問責工作的原則中,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增加了這麼一條。
新修訂的《條例》既強化責任擔當,又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一方面,明確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並將“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列入要問責的情形,重申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實行終身問責。
另一方面,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精準把握政策,區分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
對於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等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對於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等情形,則規定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為樹立鮮明的幹事導向,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要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
“實施問責的最終目的,是要督促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強化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而不是束縛幹部手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説,條例的修訂有利於通過精準規範問責促進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牢記初心使命、勇於擔當作為,形成建功新時代、爭創新業績的濃厚氛圍和生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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