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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個人代購海外新藥是法律向生命致敬
2019-08-28 09:25:52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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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個人代購海外新藥是法律向生命致敬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其中對何為假藥劣藥,作出重新界定。記者從修訂草案有關假藥劣藥條款中發現,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對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後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予處罰(8月26日澎湃新聞)。

  時至今日,幾起典型“代購海外抗癌藥”案件所引發的震動,依舊讓我們記憶猶新。電影《我不是藥神》更是以藝術化敘事,將其中的情法理衝突,演繹到一個新的高度。就如公眾所一再表達的那樣,“誰也不該阻擋求生者的自救之路”,當某些法律條款妨礙了民眾生存下去的權利,那麼其必然是不合理乃至是有悖倫理的。面對一邊倒的民意發聲,藥品管理法作出針對性修改,勢在必行。

  最新修訂草案顯示,進口未批境外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這給代購海外新藥開了一個小口。而相關的減輕、免罰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是量身定制的豁免條款。理論上,今後“陸勇們”的行為面臨的法律風險將大大減少,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諸如“可以減輕處罰”“可以免予處罰”之類的表述,決定了法官還是會根據個案行使“自由裁量權”。

  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所體現的是一種“有限的容忍”,大規模、批量化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新藥的做法,仍然是不被允許的。盡管我們説,個人化“代購”的風險遠比“正規進口”要大得多,但就目前來説,徹底、全面放開“海外藥引進”其實並不現實。

  首先,不同國家藥物研發水準、審批流程差異巨大,其他國家獲批的新藥,我國不可能自動“照單全收”;再者説,考慮到國內患者特性、廠商利益等復雜因素,對“海外新藥”二次審查,也是必要之舉。

  為了讓“境外合法新藥”盡早惠及國內患者,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進口未批境外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可算是巨大的讓步和進步。然而,若僅僅如此,還遠遠不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還須在修訂藥品管理法之後,對《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也作出相應調整。優化進行藥品審批、注冊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全流程,特別是提高其“臨床試驗”環節的效率,這才能保障國內患者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境外新藥。

  相當長時間以來,在中國上市的一些新藥平均要比歐美晚5年到7年,許多患者自然“等不及”。面對這種不合理狀況,政策法規也一直在調整。比如説,明確進口創新藥“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臨床試驗數據,可用于在中國申報注冊申請等等。而我們期待著,這樣的務實改革,能夠再多些、再快些。須知,無論是默許個人代購海外新藥,還是縮短國外新藥進入國內時間,這種種制度上的改變,都彰顯著一個法治社會關于“生命至上”的價值捍衛。(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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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吳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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