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正文
闖紅燈該不該與信用掛鉤
2019-07-11 08:01:42 來源: 法制日報
關注新華網
微博
Qzone
評論
圖集

  核心提示: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係要求,褒揚誠信,懲戒失信,許多地方都出臺了交通信用管理機制。近日,“南京市將個人一年內闖紅燈5次以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的新聞引發熱議。闖紅燈能否與個人信用掛鉤?交通領域信用建設應遵循何種原則?怎樣合理使用信用懲戒?

  學者聲音

  創新社會治理 依法合力而為

  余淩雲 鄭琳

  據媒體報道,從7月8日起,南京正式對抓拍的非機動車、行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根據《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非機動車、行人一年內闖紅燈等違法達到5次及以上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闖紅燈能否與個人信用掛鉤?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話題。讚同者認為,相比于小額罰款、批評教育的方式,信用懲戒更具有威懾效應,能夠對違法當事人起到警示和約束作用。反對者則認為,信用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濫用信用懲戒的方式會對公民的生活、工作産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筆者認為,將闖紅燈與個人信用掛鉤,是社會治理的創新舉措,但是需要依法合力而為。黨的十九大報告從多個方面強調了誠信、公信力和信用建設的重要性。社會信用體係所具備的諸多優勢,使得其成為社會治理的最佳選擇。如今,個人信用已經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無論是借貸買房、乘坐飛機高鐵,還是求職就業、購買理財保險,一旦被認定為失信人員,將對生活、工作産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在我國當前社會信用建設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通過信用懲戒的方式,治理闖紅燈的頑疾,確實是一種值得倡導的方式。不過,實現信用懲治闖紅燈,必須要于法有據。一方面,要加強統一的社會信用立法,在交通法治領域,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回應信用懲戒治理的需要。減少動輒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另一方面,信用懲戒的使用需要以人為本、謹慎而為,在嚴格法定的基礎上,注意關聯性,時效性以及中立性。

  在治理闖紅燈難題時,還需要多方參與,形成合力。交警執法時應依法使用信用懲戒的手段,遵守過罰相當的原則;交通部門需要合理設置交通信號燈,排除客觀因素導致公民交通違法的行為;違法公民失信期限屆滿或積極參與志願活動的,公共信用中心要及時進行信用修復。此外,同樣不可忽視高額罰款、要求違法當事人參與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等方式所發揮的治理作用。

  培育遵守交通規則的社會文化,也需要社會組織、公民的共同參與。治理闖紅燈難題不是交警一家之責,全方位、多主體、多手段並進,社會治理的長效性才能得到保證。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準”。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打造共治共建共用的社會治理新格局,需要做到創新治理、依法治理與合作治理的有機結合。

  (作者分別係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交通領域信用建設應合法適度

  孫向齊

  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是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列舉的重要內容之一,關係社會安全和公眾福祉。我國交通運輸領域違法、違規現象十分突出,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和財産損失都是天文數字。建立完善交通運輸領域的誠信體係,可以從根本上促進和改善交通秩序,利國利民。

  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而契約關係是靠社會誠信來維持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誠信的內容和涵義也在發生改變。傳統意義上,誠信是私法領域獨有的概念,僅用來維係特定主體之間的契約。而現代意義上的誠信可以涵蓋各種社會共同規則,包括法律、公序良俗。這些社會規則代表了社會整體的利益,是大家共同的契約,違反了這個契約,當然也構成失信。

  201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在交通安全領域建立個人誠信記錄檔案的目標,這是提高全社會信用水準,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構建社會信用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筆者對建立和完善個人交通信用體係持讚成的態度,然而,對個人徵信係統建設過程中的個別問題也不免擔憂。正如有人説“徵信是個筐,啥都往裏裝”,這其實反映的是當下徵信係統在建設過程存在的某種過度化傾向。

  徵信係統建設雖然重要,但不是萬能的。個人徵信係統的建設要堅持合法與適度原則,防止對個人合法權利的剝奪與侵犯。

  當前,我國關于個人資訊的採集、錄入、提供、使用等全國性規范尚不健全,各地、各領域標準也不統一,但有兩根紅線不能碰:一是不能越權,二是不能侵權。徵信雖然涵蓋社會各個領域,但對某個政府部門來講,徵信係統的建立和運用仍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在資訊的採集和使用過程中,要注意對個人知情權、隱私權等合法權利的保護,充分保障資訊主體查詢、申辯、救濟、修復的機會,合理設置不良資訊保留的期限,不能侵犯失信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對失信行為的懲戒也要適度。對失信行為人採取懲戒措施的范圍和限度要與失信行為的性質、程度相適應,不能無限擴大適用范圍,因失信人的一個污點記錄而使其處處受阻,寸步難行,其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對失信人採取的懲戒措施應該與對守信人採取的獎勵措施相結合,不能只罰不獎。

  另外,還要注意懲戒措施與失信行為性質的關聯性。個人在某個領域的失信行為,懲戒措施也應僅適用于與此失信行為相關的領域,不能因實施聯合懲戒而人為地在當事人實施的沒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之間建立聯繫。

  我不太支援將交通違規失信行為與貸款、房屋中介機構的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房地産估價師等執業登記、年審掛鉤。因為,交通違規行為代表個人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領域的不良記錄,將懲戒措施延伸其他領域的做法值得商榷。

  (作者係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學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管理者聲音

  信用懲戒程度需仔細考量

  梁宇新

  交通違法頑疾痼疾在我國現階段是一直存在的,並且對這樣的違法行為,有關管理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目前還沒有找到一個根治的解決辦法。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立法在對違法行為的規范和法律責任的明確上存在缺失;另一方面是管理部門沒有擰成一股繩,各個部門各自為政,沒有真正地形成管理的社會化。交通管理作為社會治理、城市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要社會化治理,監管部門、社會各界一定是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的領導下,擰成一股繩,形成管理合力,才能實施有效的管理。因此,解決交通違法頑疾不能只由公安交警一家去做。

  為了樹立法治權威,公安交警部門普遍希望加重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盡可能地在立法中,把一些新的管理要求明確下來,但由于立法周期的限制,新問題層出不窮,很容易導致執法依據不充分的尷尬局面。在相關法律以及地方立法都沒有明文規定時,交通管理部門管理起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信用管理相對來説更靈活,對行為人的約束力也更強,所以越來越多的地方願意利用信用懲戒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以南寧市為例,2018年實施的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十種情形納入信用記錄的管理,但是具體信用記錄怎麼用,如何進行信用的相關處置,目前並沒有一個很具體的操作辦法。

  從南寧市對電動自行車和行人管理的實踐經驗看,對于大量出現的交通違法行為,我們更傾向于意識宣導,用交通安全宣導教育的方式提升市民安全、守法意識從而解決問題。從2013年開始,南寧市在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上就採用“以學促管”的方式,一方面將大批的警力投放在路面;另一方面在路面上設了一百個安全教育點,對于在路面上查到的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我們不進行罰款,全部就地進行宣導教育,讓違法行為人知道在路口、路段怎麼通行才是正確的。到了2016年,南寧市路面上的交通秩序大幅改觀,違法行為減少了很多。

  我認為當違法行為相對來説是一個少數的情況時才適合用嚴格的執法和管理,包括使用信用懲戒。也就是説,信用管理應該是在少數人違法的情況下使用才更為有效。如果大多數人都在違法的話,管理部門就要考慮制定的規則是不是切合實際,是不是能夠符合當時的交通規律和通行需求。所以,我們南寧只是把一些重點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了信用記錄的管理范疇。

  其實信用懲戒面臨的不確定性是比較大的,到底什麼情況下納入一般失信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國家層面還沒一個明確的標準和要求,基本上都是各地自己在摸索,那很可能就會導致出現這樣一個局面:行為人雖然是多次違法,但是其違法情節都是非常輕微的,卻已經被納入失信行為人,受到了各方面限制。因此,對于懲戒的程度,需要仔細考量。我建議,對一些很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哪怕次數相對來説較多,也不要把其簡單地化為一般失信行為或者是嚴重失信行為去進行懲戒。否則,有可能會對行為人造成比較大的影響。交通領域實施信用懲戒,更應該針對對社會公共安全,公民的個人生命財産安全有較大損害的情形。

  (作者係廣西南寧交警支隊原秩序科科長;文字採訪整理:記者 林楠特)

  市民聲音

  懲罰只是手段

  李勤余

  近期出臺相關規定和措施的城市,不止是南京。上海有關部門已經表示,會將非機動車、行人多次嚴重交通違法資訊納入個人徵信係統。

  筆者在上海駕駛機動車上路時,不得不打起十二分精神。因為行人大搖大擺地行走在馬路中間、非機動車旁若無人地行駛在機動車道上的現象屢見不鮮。這樣的駕駛體驗實在算不得美妙。不管是為了讓交通更通暢,還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加大管理力度、明確整治細則,都是當務之急。

  因此,作為一名機動車駕駛員,也作為一名行人,筆者很支援相關規定和細則的出臺。眼下,要幫助各方培養起良好的出行習慣,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唯有將宣傳教育和嚴格執法結合在一起,某些陋習才有可能被根治。

  不過,將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的做法,至少應該注意兩點:一是具體案例需要具體分析,何種情形應該被記入個人信用檔案,需要更科學的論證,以防誤傷。二是徵信係統的運用不該被泛化。如闖紅燈等行為所涉及的信用記錄,應該被限定在交通領域內。否則,非但不利于整治城市交通,還有可能造成個人資訊記錄的紊亂。

  懲罰只是手段,教育和引導才是最終目的。各地積極探索治理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辦法,值得點讚。但也希望步伐更穩健、措施更科學。實踐出真知,市民也不妨多一些耐心,給予執法部門更多寬容和信任。

  (作者係上海媒體人)

  不文明出行係失信

  江逸來

  站在南京市民的角度,我很支援交通違法行為上徵信這種處罰措施。現在南京市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數量一直都在增長,道路交通也比原來要擁擠很多。那麼交通規則的遵守和執行就非常重要。對于駕駛機動車的市民來説,法律已經規定了安全行車規范,而行人和非機動車受到的約束顯然小得多。相信開過車的朋友都能體會到,自己正常行駛在路上突然躥出行人或是電瓶車是怎樣驚心動魄的感受。

  現在出臺的新規定與個人信用掛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市民安全行車。可能有人會覺得只是闖紅燈而已,不至于上徵信這麼嚴重。可是,不遵守交通規則,不文明出行,本身就是一種失信行為,在給自身帶來危險的同時,也可能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所以,我認為交通違法上徵信很有必要。相信隨著實施細則的落實,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養成知法守法的習慣,共同遵守並維護良好公共秩序。

  (作者係南京律師)

  相關連結

  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

  深圳:行人闖紅燈等行為都會被記錄在案,並定期推送給前海徵信、螞蟻金服等信用機構,一旦有這些記錄,行人將會在消費、貸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上海:對多次違法且拒不接受處理的當事人,將非機動車、行人多次嚴重交通違法資訊納入個人徵信係統。

  南寧:對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違法處罰決定的;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挂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十種情形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管理。

+1
【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新聞評論
載入更多
老隧道的新使命
老隧道的新使命
烏克蘭:葵花盛放
烏克蘭:葵花盛放
“銀色月光下:百年月球影像”將在華盛頓展出
“銀色月光下:百年月球影像”將在華盛頓展出
中德“聯合救援—2019”衛勤實兵聯演開始全要素全流程連貫演習
中德“聯合救援—2019”衛勤實兵聯演開始全要素全流程連貫演習

01016000000000000000000001110765112473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