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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青山千萬重,看森林法如何大修?
2019-06-28 17:00:46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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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題:守護青山千萬重,看森林法如何大修?

  新華社記者胡璐

  森林法修訂草案日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旨在以立法規范和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

  在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的今天,保護森林資源、擴大國土綠化面積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用健全的法治守護萬重青山,修改森林法正當其時。

  生態優先,進一步加強林地保護

  專業人士表示,盡管近年來森林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我國總體上仍然缺林少綠、生態脆弱,森林數量偏少、品質不高。此次修改森林法,堅持了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加強了林地保護。

  草案明確林地的概念,設定佔用林地總量控制制度,規定各類建設項目佔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量控制指標,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還完善了佔用林地審核審批制度,並將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臨時使用林地制度上升為法律。

  根據森林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的不同,實踐中將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採取差異化的政策管理措施。此次法律修改將這一成熟可行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草案規定了劃定公益林的標準、劃定主體,明確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公益林經營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但是應當符合生態區位保護要求,不得破壞公益林生態功能。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重要的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草案新增“監督檢查”一章,規范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考核評價制度,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措施,明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等內容。

  “修改森林法,強化政府森林資源保護責任,促使林業經營主體參與森林資源保護發展,有利于保障森林資源數量和品質穩步提高,增強森林生態功能。”這位專業人士説。

  北京林業大學法學係副主任楊朝霞表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的拓展,在耕地保護越來越嚴的背景下,非法侵佔林地、亂砍濫伐的現象偶有發生。因此,以嚴格立法的方式保護森林資源特別是林地很有必要。”

  他同時也認為,在推進森林分類經營和生態保護的實踐中,要保護好私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原來的林地被劃定成公益林的,要防范在這一過程中嚴重損害林農的合法權益,否則不利于可持續地推進森林生態保護工作。

  努力協調保護和發展之間的關係,增強發展活力

  近年來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全面展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林業發展已經由生産木材為主向生態建設為主轉變,由主要提供物質産品向主要為全社會提供優質生態産品、滿足經濟社會生態文化等多元需求轉變。

  “適應森林功能定位發生的根本變化,將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時轉化為法律規范,可以進一步保障和引領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憲魁説。

  明確森林權屬、加強森林權屬保護,是此次法律修改的重點。草案增加了“森林權屬”一章,針對我國森林權屬的實際,即林地包括國家、集體所有,林木包括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等情況,區分主體分別規定,做到“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責”。

  在森林分類經營中,草案規定,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森林屬于商品林,主要發揮經濟效益。國家鼓勵發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採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充分發揮林地生産經營潛力,實現商品林經營的最優價值。當然,商品林也要兼顧生態效益。

  “明確森林權屬,解決了林權流轉的基礎性問題,有利于解放生産力,促進林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也有利于鼓勵多種所有制的林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林業産業。”楊朝霞説,明確了森林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主體,在發生森林資源被毀損、森林生態環境被破壞等問題時,有關機關和組織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此外,還要加強對林權流轉的法律控制,特別是林權抵押方面,要注意流轉給真正經營林業的人,流轉給將林業經營得更好的人,防范各種風險的發生。

  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監督管理體制

  取消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管理制度,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管理方式,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監督管理體制,是此次森林法修改的重要任務。

  森林採伐限額和採伐許可制度是現行森林法規定的伐育調節的主要制度,對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森林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轉變,是否保留採伐限額和採伐許可制度,對林木採伐是放活還是管死,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

  對此,王憲魁解釋説,經過反覆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普遍認為採伐限額和採伐許可制度是保護森林資源的宏觀調控手段,目前完全放開林木採伐,存在採伐失控、森林資源破壞的風險。

  因此,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採伐限額和採伐許可證制度,適當下放審批權,縮小許可范圍,既堅持森林資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護個人和非公有制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採伐限額審批權方面,草案修改為採伐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後實施。

  在採伐許可證核發范圍方面,草案將採伐許可證核發范圍縮小到在林地上的林木採伐,對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等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的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此外,草案還刪除了木材生産計劃、木材運輸證等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內容。

  楊朝霞等業內專家認為,將審批權下放,有利于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編制採伐限額,也有利于壓實地方責任。同時,這些修改簡化了流程,有利于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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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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