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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07:19:47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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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高空拋墜物致人傷亡事件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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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高空拋物能否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需多方考量。首先,地點是否屬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場所或是明顯的公共場合;其次,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的意外事件。雖然發生傷亡,但因不能預料的事情導致,則屬于刑法所稱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若為主觀故意,便構成故意犯罪

  ● 杜絕高空拋物,首先應規范侵權人行為,尤其是高層住戶。小區物業管委會在簽訂物業協議時,要將高空拋物等行為寫入協議,説明此行為帶來的危害性,利用文明公約的方式從根源上做好保障

  6月19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東寶路附近發生一起高空拋物傷人事件,一名女童被砸中,當即倒地失去意識。

  同日,江蘇省江陰市一名10歲男童在上學途中路過一建築工地時,被墜落的鋼管砸中頭部,後被緊急送醫。6月20日,江陰市中醫院宣傳科工作人員證實此事,稱受傷男童目前已脫離生命危險。

  無獨有偶。6月13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某小區一整塊玻璃窗從天而降,砸中一名5歲男童,這名男童于事發3天後搶救無效去世;6月5日,江蘇省昆山市首個安全示范區新江南社區內,一名4歲男童被一塊200斤的鋼化玻璃砸中身亡。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個威脅“頭頂安全”的社會問題,如今再次引起社會公眾熱議,尤其是在侵權行為人的民刑責任承擔方面。杜絕高空拋物,確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線。

  高空拋物砸人頻發

  誰來擔責具體分析

  6月19日下午5點40分,南京市鼓樓區東寶路8號時代天地廣場北側路面,一名女童被樓上高空拋物砸中。次日淩晨1時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發布通報稱,這名女童係被樓上一名8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女童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目前生命體徵平穩,暫無生病危險。

  《法制日報》記者從鼓樓警方獲悉,案件發生後,警方即投入大量警力進行調查,並于當日查實案件事實情況。“事發後,雙方家長均比較理智,將全部精力聚焦到女童救治上,警方也將依法依規進行後續處理。”鼓樓公安分局相關工作人員説。

  現場照片顯示,當日事發現場地面血跡斑斑,距離事發地數米遠的地方,有一個露天垃圾池。附近小區居民稱,此前也有人圖方便,直接往樓下扔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淩晨1時51分,南京市兒童醫院也發布通報稱,其河西院區搶救室接收一名被高空墜物砸傷的患兒,經數小時緊急救治和急診手術,截至6月20日淩晨1時,患兒各項生命體徵平穩,後續還需重症監護和對症治療。

  近年來,城市高空拋物、高空墜物事件屢屢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對記者分析,如果是樓上有人往下扔東西,屬于拋擲物。砸到人後,按照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處理。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中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深圳玻璃窗墜落砸中5歲男童事件屬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這種可能性不大。主要還是維修存在問題,這屬于建築物脫落致損事件。建築物及建築物擱置物掉下後,給下面的人造成傷害,這種情況有兩個責任主體。一是建築物區分的所有權人,如哪塊玻璃是誰家的;二是公共領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業,如果物業説與自己無關,而是建築本身問題,那麼責任人可能涉及開發商。”朱巍説。

  朱巍認為,誰是責任人,應該具體分析,要麼是所有權人,要麼是管理人。除非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都要承擔侵權責任,這屬于過錯推定責任。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則認為,南京鼓樓女童被砸事件和深圳玻璃窗墜落砸中5歲男童,都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規定的高空拋物或者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這類案件中,在高層建築物中作出拋物行為的人或發生墜物的建築物使用人是侵權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連帶擔責意義深遠

  發揮社會救助功能

  近年來,高空拋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澎湃新聞以“高空墜物”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得到1400多個結果,高空墜物輕者致人傷殘,重者致人死亡。

  “目前,各地發生的案件中,從高樓拋下或墜落的物品五花八門,小到螺絲、鐵釘、蘋果、瓷磚,大到煙灰缸、菜刀、切菜板、鐵叉晾衣桿、磚頭、混凝土塊、貓狗、窗戶等,還有扔避孕套和糞便的。這些物品攜重力加速度從高層呼嘯而至,受害人被擊中後非死即傷,後果十分嚴重。”孟強説。

  有數據證明,一枚6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的頭部起腫包,從8樓拋下就可以讓人頭皮破裂,從18樓拋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據孟強介紹,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近年我國發生較多的侵權案件類型,“在我國城鎮化加快、房地産市場快速發展、城市土地價格昂貴、城鎮人口高度集中的現狀下,這類案件的發生較頻繁,如重慶發生此類案件較多。如果在地廣人稀、建築物較矮小或獨門獨棟、道路寬廣、離建築物較遠等環境下,此類案件就不易發生”。

  朱巍對記者稱,在高空拋墜物事件的起始階段,我國有三種判決模式。第一種是全國首例高空無主墜物連坐賠償案——2000年發生的重慶煙灰缸案,整棟樓的用戶,除非能夠證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則都要連帶賠償;第二種是2010年發生的濟南菜板案,判決要求被侵權人找出究竟是誰扔的,否則不能提起訴訟,如果被侵權人找不到加害人,則起訴被駁回;第三種是2006年發生的深圳玻璃案,經過4年,最後二審判決,涉事大廈的相關73戶業主每戶補償4000元,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不過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是“本案屬于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應由物業管理公司對受害人父母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他業主不承擔責任”。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其中第87條被許多人稱為“高空墜物連坐”條款。其中“連坐”一詞意味深長,畢竟在懲戒的群體中,除了真正的拋物人,剩下的絕大部分人都是無辜的。

  侵權責任法實施第二年,2011年3月7日,重慶的肖某在樓門口曬太陽時,被樓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傷左腿,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45343.06元。此案涉及樓上掉下酒瓶砸傷路人,但因無證據證明認定具體侵權行為人,為維護傷者的合法權益,重慶市渝北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事發地樓上房屋的全部實際使用人,對原告所受損失予以平均補償。

  受訪專家認為,不能忽視“高空墜物連坐”條款發揮的社會救助功能及預防功能。

  “正是因為所有的人都要連帶擔責,以後再出現這種問題,可以起到監督作用。”朱巍説,“窗戶、外墻皮、走廊裏的挂件掉了,物業的責任也很大。法律責任明確之後,物業在管理的時候就要盡到自己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權衡各種方案之後作出的選擇,因為如果讓受害人自己指出具體的加害人,是極困難甚至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指出具體加害人就得不到賠償,那麼相當于讓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後果,不僅極不公平,而且會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出門的局面。所以侵權責任法的方案是讓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一起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使用的是‘補償’字樣,表明這不是一種侵權責任,而是一種對受害人損害的補償。”孟強説。

  據朱巍介紹,在實踐過程中,“很多人都認為應當是找到侵權人之後再處理,但存在的問題是受害人無法耽誤。受害人已經被砸傷甚至被砸死了,這時候再來找侵權人很困難。所以按照公平的原則立法,強調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侵權責任法第87條能在最大程度上解決被侵權人的燃眉之急”。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再次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在作修改情況匯報時稱,草案第1030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已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條規定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未作修改。

  高空拋物是否入刑

  科學判斷犯罪構成

  然而,即便“高空墜物連坐”條款試圖發揮社會救助作用,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受害者維權依舊艱難。

  根據瞭望周刊社官方政務號瞭望智庫的調查,在近百起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中,只看到一例自發承擔責任,絕大多數案件都找不到拋物者,受害者最終只能訴諸法律。

  例如,近兩年備受關注的“廣州黃狗砸人”事件,依舊停留在審理階段。2018年4月來廣州打工的湖北女子張秀美被一條從天而降的黃狗砸傷,造成頸椎多發性骨折、頸髓損傷伴截癱等,整個身體只有頭部能活動,不能説話,關節變形,沒有痛感。

  因為砸人的黃狗是可以自主移動的活物,且早已跑得無影無蹤,責任人的認定也成為本案最大的難點。

  孟強分析,這類案件一般被作為民事案件對待,除非造成重大傷亡,否則警方一般不會動用技術偵查手段。加上受害人或群眾往往證據意識不足,物品上的指紋、使用痕跡、案發現場等,第一時間可能就被破壞。拋墜物大多是種類物,較少有明確的私人印記,或者物品在高速撞擊下發生變形、碎裂,這些都導致取證困難。在高樓環立的情況下,要確定物品是從哪一棟樓拋出墜下也很困難。地面的攝像頭無法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加上風速、風向等不確定因素,都使得這類案件的取證十分困難。

  除了民事侵權,也有高空墜物傷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決顯示,劉某及雇員向某在安裝窗戶時,由于劉某不按規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裝的一扇窗戶從高空墜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

  法院認為,劉某在施工操作時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劉某自首、悔罪態度及事後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諒解的情節,法院最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決顯示,陳某在幫人清運雜物中,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陽臺扔下,砸中路經此處的被害人伍某。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陳某係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加上其有積極悔罪表現,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

  有網友稱,高空拋物行為應該入刑,即使未造成後果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有專家建議,無論情節嚴重與否,都應將高空拋物行為列入刑事司法規制范疇,通過立法和司法手段威懾此類行為,警示高樓住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于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傷亡,包括財産損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刑法規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構成,作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對記者分析,高空拋物能否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需要多方考量,“首先,地點是否屬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場所或者是明顯的公共場合;其次,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的意外事件。雖然發生了傷亡,但因不能預料的事情導致,則屬于刑法所稱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是主觀故意的,就構成故意犯罪了”。

  “如果是故意犯罪,那麼到底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沒有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按照傷害程度算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彭新林向記者進一步分析説,如果需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要確定發生的具體地點以及主觀因素等,但這樣的具體認定過程非常復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補充説:“在施工、生産作業中出現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高空拋物致人重傷亡的,在我國有法律規制,但現在刑法對于高空拋物沒有造成重傷亡的情況,確實存在一些空白,一般被當作民事案件來處理。”

  多措並舉排查隱患

  技術法律缺一不可

  高空墜物關乎公共安全,究竟應當如何從根源上解決高空拋物問題?

  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最終需要依靠城鎮居民道德素質的提高,要有安全意識、風險意識,養成不亂扔東西的好習慣,高層住戶小心謹慎,對重力加速度可能造成的打擊要高度警惕。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周軍認為,小區物業公司要及時排查安全隱患,發現樓層外墻及玻璃等破損時,要及時修繕;社區街道、基層司法部門要作好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住戶的安全意識。

  “有條件的小區還可以加裝隔離欄,安裝警示牌等,並及時巡查提醒住戶注意安全防范。”周軍説。

  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波對記者稱,要求受害人在正常行走中“走路眼看天”既不現實,也不合理。杜絕高空拋物,首先應規范侵權人行為,尤其是高層住戶。

  孫波建議,小區物業管委會在簽訂物業協議時,要將高空拋物等行為寫入協議,説明此行為帶來的危害性,用文明公約的方式從根源上做好保障。

  除了法律手段外,技術手段也不可或缺。

  在孟強看來,從我國的現狀來看,要想較快解決這一問題,恐怕只能借助于技術手段,推動各個小區在高層建築物上安裝能夠捕獲高速運動的攝像頭,“有些城市打造智慧小區,在高層建築物的不同角度安裝了一些高清攝像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這樣做,一方面有利于取證,找出真正的侵權行為人;另一方面,可達到震懾和教育的效果,使小區居民注意自己的行為,否則將會承擔法律責任。在安裝攝像頭時,也要妥善處理好安裝位置等問題,不能侵犯住戶的生活隱私,也不能泄露居民個人資訊”。

  記者了解到,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區就購置了47個廣角攝像頭,呈現60度至80度朝天仰拍,每個距離單元樓約10米。據工作人員介紹,監控內容可存1個月,24小時可查看,且有特定角度,不會侵犯住戶隱私。至今,這個小區未發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 (記者 趙麗 羅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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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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