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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吃野味舌尖獵奇 殺戮買賣法責自負
2019-06-23 07:20:08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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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畫/高岳

  古人雲:“食色性也”。吃,在中國文化裏佔據著重要地位。隨著人們生活水準提高,一些人對吃的追求也開始多樣化。有一些人在追求“舌尖上的獵奇”同時,也暗中滋長“舌尖上的罪惡”。蟒蛇、獼猴、穿山甲……成了一些人的“盤中餐”。《法制日報》記者選取幾起侵害野生動物案件,提醒大家,切勿因貪圖小利、貪吃野味鋌而走險,更要杜絕“舌尖上的殺戮”,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希望全社會自覺抵制此類行為,還大自然以安寧,保護野生動物最後一塊棲居地,讓人與動物和諧相處。

  上山逮住一只老鼠

  同時觸犯兩個罪名

  “現在開庭!”隨著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挺敲響法槌,在鸚哥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環境資源巡回法庭開庭審理海南省首起環境資源案件。

  2017年1月18日17時許,居住在五指山市某村男子王某以食用野生動物為目的,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的許可,在未取得狩獵證、持槍證的情況下,持一把用射釘槍非法改裝的槍型物品及射釘彈、鐵砂,邀朋友進入鸚哥嶺(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狩獵。王某取出之前藏匿在山上的鐵夾獨自放置狩獵。

  同年1月20日13時許,王某和朋友兩人再次進山時發現布置的鐵夾夾到一只老鼠(已死亡)。其間,王某朝一只小鳥開了一槍但未射中。當日17時許,兩人下山時被鸚哥嶺保護區的護林員發現並扣押了狩獵工具及獵物,包括1把射釘槍、210粒射釘彈、450克鐵砂、5個鐵夾、1只死老鼠,隨後兩人被移交鸚哥嶺保護區森林公安局處理。

  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同時,經鑒定,王某非法改裝的槍型物品為以火藥氣體作為發射動力的槍支,王某還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最終,海南二中院依法當庭宣判,王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收購加工山雞赤麂

  心存僥倖難逃法網

  2016年11月14日,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瓊中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舉報稱在瓊中縣營根鎮某小區周邊有人收購野生動物,隨即派員進行調查。

  第二天上午11時,瓊中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某小區李某房間陽臺發現幾只疑似野生保護動物八角龜。時至傍晚18時左右,陽臺的八角龜及鐵籠被轉移至屋內。

  當晚21時,經依法搜查,在李某家中及其屋外一樓排水溝空地上查獲3條黃京(赤麂)的小腿、4只山鼠、50公斤左右的山豬肉、10只八角龜、7只野生鳥類、1只貓科(死體)。

  原來,2015年5月起,李某在市場收購山豬肉、在農村收購檳榔時順便陸續向他人收購了八角龜、山老鼠、多種野生鳥類(含山雞)等動物及其制品(其中貓科為樓下誘捕抓獲),並將收購後的活體動物(主要為鳥類)拿回家後在陽臺加工處理,處理好後存放在冰櫃中,其中黃京“赤麂”腿用于治療其兒子李某甲、女兒李某乙的肝病。

  2016年11月15日17時50分左右李某發覺犯罪事實可能暴露,于是在天黑黑後偷偷將冰櫃裏冷凍的5只野生鳥類(死體)、4只山鼠(死體)、1只貓科(死體)、3只黃京(赤麂)小腿,從臥室窗戶丟棄至一樓的排水溝空地上。將陽臺存放的3只八角龜轉移至臥室床底下,7只八角腳龜轉移至客廳沙發下,剩余的兩只鳥類(死體)還沒來得及轉移丟棄。

  經鑒定,送檢動物制品中,有褐耳鷹和褐翅鴉鵑各一只,均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參考價值為3340元;鋸緣攝龜(八角龜)、黑水雞、珠頸斑鳩,屬海南省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近日,瓊中縣法院一審以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000元。

  捕獲野生蛙類入獄

  三有動物不得碰觸

  2015年5月26日,為了食用野生動物,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林某華、林某明、符某令、鐘某軍、林某忠、鐘某青6人攜帶頭燈、鉤刀等工具騎著摩托車竄到海南省霸王嶺國家自然保護區境內的一條河流的河段內,使用頭燈照明,以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狩獵了105只野生蛙類,並用鉤刀將青蛙去除內臟烤幹。

  第二天下午,當林某華等6人在下山回家途中,被霸王嶺林區森林公安局民警人贓俱獲。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林某華等6人非法捕獵的105只蛙類進行分類,並通過DNA序列檢驗。

  經檢測,確定送檢1號、2號、6號蛙類檢材共51只為海南湍蛙;4號蛙類檢材25只為花臭蛙;5號蛙類檢材25只為細刺蛙;7號蛙類檢材3只為斑腿泛樹蛙。海南湍蛙、花臭蛙、細刺蛙、斑腿泛樹蛙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

  “我們抓的青蛙是‘三有’野生動物,不是國家保護動物,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而且,我抓青蛙的時候不知道是在禁獵區內……”庭審中,被告人鐘某青辯稱。

  昌江縣法院一審認為,林某明等6名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非法狩獵“三有”野生動物20只以上,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判處林某明有期徒刑7個月,判處林某華等5人有期徒刑半年。

  獵殺出售瀕危動物

  網上曬圖炫耀落網

  2018年12月7日上午,龐某帶著其制作的拍網捕籠來到陵水縣提蒙鄉後頭塘村五隊野外桉樹林旁的一塊空地處,用鋤頭清理空地的雜草後,將拍網捕籠鋪在空地上,往籠內裝上老鼠,用該籠子捕獲了一只鷹。第二天下午,龐某用同樣的方法在該空地捕獲了另外一只鷹。

  2018年12月9日,龐某將這兩只鷹的照片上傳至網上,在網絡上公開出售捕獲的兩只鷹,並準備拿到陵水縣高鐵站路口處交易。同年12月10日17時50分許,民警在陵水縣高鐵站路口將正在等待交易的龐某抓獲,從龐某駕駛的電動車上查獲兩只野生鳥類(疑似鷹)。

  經海南省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對龐某非法獵捕的兩只野生動物(疑似鷹)種類、保護級別進行鑒定:兩只被獵捕的野生動物為雀鷹和松雀鷹,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近日,陵水縣法院以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元。(記者 翟小功)

  法規集市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老胡點評

  野生動物為人類社會提供了豐富的物質、文化和科研資源,並在維護地球生態平衡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作用,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依法保護野生動物,既體現了社會的文明進步,也是人類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條件。

  近年來,盡管廣大公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斷提高,打擊破壞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也不斷加大,但有些人在錯誤觀念、口腹之欲和非法利益的驅使之下,依然鋌而走險、觸碰法網,在禁獵期、禁獵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甚至非法捕獵、販賣、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導致大量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邊緣,嚴重破壞自然生態平衡,威脅著人類自身的永續生存與發展。

  減少以至杜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首先應當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使人們明白野生動物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是不可觸碰的紅線。其次應當進一步加大執法和司法保護力度,對非法狩獵、非法經營者給予重罰,構成犯罪者堅決依法懲處,絕不手軟。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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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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