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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6月12日電(記者蘭天鳴、黃安琪)女子梁某某于2018年12月在上海浦東乘坐公交車時,因錯過下車時機與司機發生爭吵,後搶奪方向盤,造成公交車失控,與路邊車輛相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于12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4日9時許,被告人梁某某乘坐由上海浦東新區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運營的783路公交車,當行駛至張楊路居家橋路站點時,因錯過下車時機,梁某某要求公交車駕駛員王師傅停車開門,雙方發生爭吵。後王師傅兩次打開車門,被告人梁某某均未下車。當王師傅再次關閉車門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強行拉拽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撞擊同向車道上等候信號燈的上海東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電力工程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鑒定,公交車物損價值人民幣608元,電力工程車物損價值人民幣3138元。經查證,案發時公交車上實際載客共計12人,事故中無人受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強行拉拽正在行駛中公共汽車的方向盤,嚴重幹擾公共汽車駕駛人員的正常駕駛行為,致使行駛中的公共汽車失控並發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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