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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5月22日電(記者吳帥帥)浙江省首例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近日審結完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相關侵權企業支付環境修復等費用3000余萬元。本案係《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公益訴訟制度以來,浙江省法院立案受理的首例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本案此前已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裁決。原告為中國生物多樣性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杭州市生態文化協會,被告為浙江富邦集團公司、富邦皮革公司。
本案被告改制前主體為原海寧市上林制革廠,主要從事豬皮、綿羊皮鞣制和後整理生産。1991年至1997年間,原海寧市上林制革廠、富邦皮革公司填埋制革污泥的行為,致使三處填埋場地內土壤受到嚴重的重金屬污染,具有破壞生態環境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風險。
2015年,中國生物多樣性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向嘉興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決富邦集團公司停止侵害,即對其在海寧市周王廟鎮上林村違法填埋的制革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停止對生態環境的持續性污染危害等。
嘉興法院審理認為,富邦集團公司作為原上林制革廠改制後存續的法人主體,應當對外承擔原上林制革廠的環境侵權責任。
一審審理過程中,浙江大學受托對相關土壤進行詳細調查、檢測,並對本案土壤修復提出了合理修復方案建議。經屬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目前已經委託有資質第三方公司對案涉三處填埋場,按照浙江大學建議的污染管控方案進行了工程建設。二審經現場踏勘,本案修復工程已經施工完畢,等待竣工驗收並交付運作。
浙江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該案二審審判長陳建勳説,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僅在于追究污染企業的民事侵權責任,更重要的是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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