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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140萬元 湖南一個體經營戶被判刑並處罰金
2019-04-18 15:11:02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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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長沙4月18日電(記者陳文廣)湖南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個體經營戶謝丙輝行賄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丙輝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據介紹,謝丙輝行賄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由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被告人謝丙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2名國家工作人員現金14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屬情節嚴重。謝丙輝雖然主動到案,並在偵查階段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翻供,依法不予認定自首。鑒于謝丙輝在偵查階段主動向偵查機關供述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對案件偵破起關鍵作用,可適當從輕處罰。桃源縣人民法院遂以行賄罪判處謝丙輝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謝丙輝不服,提出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謝丙輝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但認定謝丙輝不構成自首的事實認定有誤,導致量刑不當,應予改判。故作出前述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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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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