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新華社發(胥立鑫 攝)
新華社深圳4月10日電 題:部分罪名改判無罪 嚴格依法保護産權——聚焦最高法再審改判顧雛軍案四大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羅沙、毛一竹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撤銷了原判對顧雛軍的部分罪名量刑,部分原審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作為一起始于十多年前的涉産權疑難復雜案件,顧雛軍案再審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該案的再審改判釋放了産權司法保護的積極信號,對于激發企業家創業創新動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看點一:三項罪名撤銷兩項,顧雛軍可申請國家賠償
“我院啟動再審後,對該案進行深入細致的全面審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了最終的公正裁判。”擔任該案再審合議庭審判長的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一巡回法庭庭長裴顯鼎説。
裴顯鼎表示,經過再審,原審錯誤裁判得到了糾正,改判顧雛軍、張宏只犯挪用資金罪一罪,對顧雛軍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對張宏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其他原審被告每人平均被改判無罪。
顧雛軍,是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
2009年,法院原審認定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和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因分別犯上述一罪或數罪被判處刑罰。
顧雛軍刑滿釋放後提出申訴,最高法2017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提審該案,並于2018年6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了解到,本案中被改判無罪的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有松、晏果茹、劉科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因部分罪名被改判無罪導致服刑期限超過改判刑期的顧雛軍也可申請賠償。此外,原審判決對顧雛軍等人還分別判處了數額不等的罰金刑。本案再審判決生效後,有關部門將依法把已經執行的罰金返還顧雛軍等人以及劉義忠的親屬。
看點二:顧雛軍兩項罪名為何被改判?
對于原審判決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罪,裴顯鼎表示,原審認定顧雛軍等人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産出資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綜觀全案,顧雛軍等人的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本案偵查期間,法律對無形資産在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的限制性規定已經發生重大改變。本案原審審理時,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已明顯降低。”裴顯鼎説,此外,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與當地政府支援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有關,也並未減少順德格林柯爾的資本總額。
對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最高法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後向社會披露的事實存在。但是,根據刑法規定,必須有證據證實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後果,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裴顯鼎説,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本案存在上述情形。
——由于偵查機關收集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和四名股民證言的程式違法,原第一審未予採信。原第二審在既未開庭審理也未説明理由的情況下,採信其中三名股民的證言,確屬不當。
——案件再審期間,檢察機關提交的民事調解書係在本案原判生效之後作出,未能體現顧雛軍等人的真實意願,且不能客觀反映股民的實際損失。
——本案也不存在“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原審以股價連續三天下跌為由認定已造成“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原審認定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追究顧雛軍等人的刑事責任。”裴顯鼎説,本案再審改判切實堅持了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基本原則。
看點三:為何認定顧雛軍等人構成挪用資金罪?
最高法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2.9億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裴顯鼎説,顧雛軍作為科龍電器董事長,指使下屬違規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的2.9億元資金;張宏作為江西科龍董事長兼總裁,接受顧雛軍指使,違規將涉案2.9億元轉出使用,符合刑法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形。
同時,涉案2.9億元被違規轉出後,在顧雛軍、張宏專門開設的臨時銀行賬戶間連續劃轉,資金流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來資金,最終被轉入揚州格林柯爾的驗資賬戶,作為顧雛軍注冊成立揚州格林柯爾的個人出資。涉案資金的實際使用人是顧雛軍個人,屬于刑法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
此外,顧雛軍指使張宏挪用2.9億元資金歸個人用于公司注冊,是顧雛軍為收購上市公司揚州亞星客車作準備,屬于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符合刑法關于挪用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規定,且挪用數額巨大。
“顧雛軍等人的挪用資金行為侵害了科龍電器的企業法人産權,損害了廣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對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懲處。”裴顯鼎説。
再審過程中,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科龍集團尚欠格林柯爾係公司巨額資金,其使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資金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裴顯鼎對此表示,現有證據不僅無法得出科龍集團尚欠格林柯爾係公司巨額資金的結論,相反,科龍集團還至少遭受了5.92億元的巨額損失。
“人民法院有錯必糾、錯到哪裏糾到哪裏,不搞‘一風吹’。這樣才能既維護法律權威、彰顯公平正義,又引導企業家敬畏法律,不踩紅線,遵紀守法搞經營,合法合規謀發展。”裴顯鼎説。
看點四:再審改判意義何在?
從張文中案到顧雛軍案,一係列社會高度關注的涉産權案件再審,成為近年來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生動實踐。
“從之前的庭審來看,這個判決結果在意料之中。”旁聽了顧雛軍案再審宣判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説,“從實體到程式,最高法的判決有理有力、合情合法,法庭尊重保障了控辯雙方的各項權利。”
陳衛東認為,再審判決“有改有維”,體現了公正嚴格的司法原則。此次判決樹立了一個標桿,再審案件“部分錯部分糾、全部錯全部糾”,彰顯實事求是的法治精神。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司楠説,通過對涉産權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充分顯示出司法機關為民司法、公正司法、依法糾錯的堅定信心和決心。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法正在全面梳理現行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中對各類産權存在不平等保護的條款,並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同時抓緊起草有關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將民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下一步既要繼續糾正刑事領域的涉産權錯案,更要進一步加大對民事、行政以及執行領域涉産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力度。”該負責人説,“同時進一步加強裁判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健全涉産權錯案甄別糾正的常態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