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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逾30億元 4名被告人獲刑
2019-02-14 10:17:28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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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14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涉案金額逾30億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李鵬飛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李鵬飛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採取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方式,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以個人名義非法吸收社會公眾的資金,再用以轉放高利貸賺取利差。楊淑霞受雇擔任出納並負責記賬等工作。

  隨著融資、放貸業務量增長,2004年,李鵬鈞、羅鵬林加入,他們與楊淑霞共同負責辦理還本付息、存取款、轉賬、記載賬目及保管銀行卡等工作。同年,李鵬飛成立鑫源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繼續以個人、公司名義向社會非法融資。

  到案發,李鵬飛向東勝區、達拉特旗、五原縣等地共計1513人非法吸收存款31.82億余元,支付利息8.17億余元,退還本金14.55億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鵬飛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採取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方法,以個人及公司的名義設立專門的融資辦公場所,夥同被告人李鵬鈞、楊淑霞、羅鵬林等人,通過親朋好友、公司員工等,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稱到期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且係共同犯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李鵬飛、李鵬鈞、楊淑霞、羅鵬林9年6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50萬元至20萬元金額不等的罰金。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資産將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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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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