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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正當防衛制度 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就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2018-12-19 23:07:30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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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印發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下發這批指導性案例有何考慮?記者就此專門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

  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把握,解決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問:請問專門就正當防衛發布一批指導性案例,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供司法辦案參考,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幾起孤立的個案,但反映的卻是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所以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回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以案釋法,回應社會關切的復雜法律問題,統一司法適用標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是檢察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更是推進平安中國建設、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舉措。

  第二,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法律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這不僅可以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勵人民群眾勇于同違法犯罪作鬥爭,體現“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的價值取向。我們對此專門發布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目的就在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勇為,向社會釋放正能量。

  第三,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時間、對象、限度等要件,而每個要件涉及很多具體問題,受執法理念和執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把握不夠統一。總的看,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充分實現。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有的防衛行為本身復雜疑難,在判斷上認識不一,分歧意見甚至旗鼓相當、針鋒相對,這個時候司法機關無論作出什麼樣的認定,都易于受到不同方面的質疑。近年來一些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比如于歡案、于海明案等,輿論曝光後,是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專家學者和網絡評論,爭論非常激烈。這些案件雖然已經塵埃落定,取得較好的效果,但社會各界都希望最高司法機關進一步具體、形象地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把握,解決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避免對防衛行為過苛、過嚴,也要防止“一刀切”“簡單化”

  問:正當防衛適用中,對防衛界限和“度”的把握,有哪些需要重點注意的問題?

  答:正當防衛的“度”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權利不能濫用,“過”與“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對法與不法明確的犯罪、反擊型案件,要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避免對防衛行為作過苛、過嚴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也不能矯枉過正,防止“一刀切”“簡單化”。要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常見的比如客觀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為,誤以為有侵害而“假想防衛”;或者故意引起對方侵害而乘機以“防衛”為借口侵害對方的“挑撥防衛”;以及侵害行為已經過去而實施報復的“事後防衛”,都不是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這些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在一般防衛中,要注意防衛措施的強度應當具有必要性。若防衛措施的強度與侵害的程度相差懸殊,則成立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這次發布的朱鳳山案和此前社會關注的于歡案,防衛過當的問題比較明顯,這兩個案件都是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終造成了侵害人重傷、死亡的重大損害,就防衛與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結果等因素的比較來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懸殊,因而成立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侵害行為,以及親屬之間發生的侵害行為,在認定防衛性質時要仔細分辨。對于仗勢欺人、借離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尋釁報復的,對防衛人的防衛權要依法保護,也要敢于認定;對于互有過錯,由一般性爭執升級演變為不法侵害的,應當查明細節,分清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審慎作出認定。

  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問: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都有哪些,您能否具體介紹一下?

  答:第一,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我國關于正當防衛的立法已經相對比較完整,只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就可以充分激活實踐中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的問題。在防衛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權保障衝突時,利益保護的天平傾向于防衛者,這既合乎國法,也合乎天理、人情。

  第二,提煉規則以案釋法,明確正當防衛適用標準。正當防衛制度在司法適用過程中疑難問題較多,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任重道遠。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指導性案例,充分發揮案例針對性強和易于把握的特點,用典型案例指導類似案件的辦理,確立正當防衛制度法律適用“由具體到具體”的參照標準,能夠有效確保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基本統一、處理結果基本一致。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通過體例的進一步完善和創新,展示了案例成功辦理的過程和結果,揭示了蘊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內涵,生動回答了辦理同類案件面臨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同時也讓人民群眾通過案例直觀了解正當防衛的知識、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推動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適用法律關,糾正違法,追訴犯罪,保障人權,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守護人”的應擔之責。“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為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二審檢察等過程中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了指引。

  第四,推進法治建設,培育良好社會風尚。這次發布的4個指導性案例,案情不同、階段不同、特點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通過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案過程,使司法活動既遵從法律規范,又符合道德標準;既守護公平正義,又弘揚美德善行,最終結果實現“法、理、情”的統一。從這個意義上説,這4個案例,既是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也是檢察機關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導性案例。

  最後,需要再次強調的是,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解決矛盾、防范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濫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諧良好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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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韓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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