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1月21日電(記者翟永冠、黃江林)什麼是“執行不能”?怎麼減少“執行不能”案件的發生?2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執行不能”案件的基本情況和典型案例,並向社會公眾提出四點建議,以減少“執行不能”案件的發生,避免給當事人造成財産損失。
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季紅介紹,“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産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對于這類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據了解,2018年1月以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共219件。因此,為盡可能減少“執行不能”案件,避免給當事人造成財産損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提出四點建議。
建議一,樹立風險意識。無論是在商業活動,還是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涉及交易活動,都要隨時警惕潛在的風險。比如:在出借錢款前應對借款人的經濟及信用狀況進行必要調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擔保等,給自己的借款行為等採取一定的保護性措施。
建議二,要有財産保全意識。從決定啟動訴訟程式開始,就要考慮後續的履行問題,要充分運用訴前保全、訴中保全盡可能多的查控財産,從而有效地防止對方轉移、隱匿、毀滅財産,以保證勝訴後能順利實現權利。
建議三,要主動提供財産線索。申請執行後並不是進入了實現債權的“保險箱”,要消除“執行萬能”“向法院申請執行後什麼都不管”的慣性思維,申請執行人應積極主動搜尋被執行人財産線索,及時向法院提供。
建議四,要正確看待破産程式。在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履行給付義務的能力,甚至早已處于停産、半停産狀態,連年虧損、資不抵債。這種情況下,申請執行人也可以考慮向執行法院申請啟動破産程式。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會進行動態管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産的,法院將依法及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也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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