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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熊琳、徐競然)記者從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獲悉,北京首例刑事附帶民事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近日一審宣判。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閆某、鄒某犯污染環境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閆某、鄒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某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的應急服務費、對污染土壤進行修復的費用等共21萬余元。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查明,自2017年6月起,被告人鄒某等在石景山區一平房院內,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收集、貯存、銷售、處置廢機油經營活動。在此期間,被告人閆某多次向鄒某、代某等人收購廢機油,並從事收集、處置廢機油的經營活動。10月,閆某再次到該院收集廢機油時,連同鄒某等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據了解,被告人閆某、鄒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某等人因對廢機油處置不當,導致環境污染損害,需修復土方量322.38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鄒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某等人污染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各被告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每人平均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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