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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7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規定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産糾紛。
——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同時,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此外,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同時,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于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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