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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深圳6月1日電(記者 趙瑞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日前正式印發實施。意見明確棚改項目新建住宅部分除用于搬遷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意見明確了棚改以老舊住宅區項目為主要適用對象,即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需滿足“存在住房品質、消防等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這三個條件之一的住宅區。使用年限雖不足20年但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鑒定危房等級為D級的住宅區可以適用棚改政策。
意見統一了老舊住宅區棚改項目的安置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令292號)確定,對被搬遷房屋的補償,不得低于被搬遷房屋同類型同地段房地産的市場評估價;産權調換標準按照套內建築面積1:1,或者不超過建築面積1:1.2的比例確定。同時,每套住房可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增購價格按在項目同一地塊上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價格標準計收。
意見確定棚改項目在滿足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要求的基礎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遷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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