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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香港5月2日電(記者周雪婷)香港特區區域法院2日再裁定10名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員構成暴動罪及刑事毀壞罪等罪行,其中9人被裁定暴動罪等罪行,1人被裁定刑事毀壞罪。區域法院將于23日對這10名被告判刑。
旺角暴亂期間,有11人在旺角彌敦道圍攻警務人員及警車,共造成數十名警員受傷及一輛警車損毀。事後,特區政府律政司對上述參與暴亂人員提起訴訟,控告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罪等罪行。此案是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審理的旺角暴亂係列案件中,涉及人數最多、范圍最廣的一宗。
該案于2017年6月開審,11名涉案被告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毀壞等罪名。其中1名被告開庭審理後承認暴動罪,9名被告不認罪,另有1人在提訊期間潛逃。
區域法院公布的判詞表示,暴亂當晚有數十至超過一百人走向警方防線,集體作出威嚇行為。有數十人向警方擲磚頭等雜物,而且沒有理會警方要求他們停手的信號。可見被告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促使暴亂發生及持續,因此確定各被告都有實質參與暴亂。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淩晨,數百名暴徒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造成100多人受傷,其中大部分是警務人員。香港警方在旺角暴亂後拘捕超過90人,特區政府律政司陸續對參與暴亂人員提起訴訟。
此前,多名旺角暴亂參與者被定罪及判監。2017年3月,區域法院判處3名人員暴動罪成立,判處3年監禁;2017年8月,區域法院判處2名人員監禁3年、1名入教導所;2018年4月,區域法院判處1人暴動罪成立,監禁2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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