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豪車碰瓷酒駕司機 兩男子被控敲詐勒索
昨天下午,順義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專盯酒駕司機碰瓷的敲詐案件,兩男子在短短10天內,作案3次,成功2次,索得錢款4.2萬元。
專盯酒駕者下手碰瓷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18日晚,在順義區後沙峪地區,周某、崔某駕乘的捷豹牌汽車與李某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以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為由,索得25000元。3月27日晚,在順義區牛欄山地區,兩名被告駕駛捷豹汽車與一麵包車相撞,以麵包車司機酒駕為由,索得1.7萬元。
3月28日晚,兩名被告再次在後沙峪地區碰撞一名酒駕司機的車輛,兩被告索要2.6萬元。因雙方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報警。
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人在著手實行第三起犯罪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否認第三起案件是碰瓷
庭審期間,被告供述,他們往往會在順義區的各個餐館門口尋找飯局中飲酒者,一旦發現飲酒者有酒駕行為,便立即跟隨,尋找機會碰瓷。然後借著酒駕司機不敢報警的心理索要錢財。
兩名被告承認了前兩起碰瓷案件,但是對第三起案件被告表示,非有意碰瓷,當時他們駕車給他人送瓷磚,途中與王某的車輛相撞為偶然,並非有意碰瓷。車禍發生後,他們本想直接報警,但對方車主係酒後駕車,拿出5000元要求私了,還找來朋友試圖“頂包”。面對酒駕司機送上的5000元,被告並未接受,並抬高私了費至2萬余元,由于私了數額並未達成一致,選擇報警。被告稱,如果是故意碰瓷,不會率先打電話報警。
第三起案件被認為非巧合
公訴機關認為第三起案件同樣是預謀的碰瓷。被告雖然聲稱當時駕車送瓷磚,但受何人委託,為何人到何地送瓷磚,兩名被告均含糊其辭,無法解釋清楚。此外,公訴人表示,第三起案件與前兩起案件有諸多的相同點。三起案件全部為被告車輛右前部與酒駕司機車輛發生碰撞,這絕不是簡單的巧合。公訴機關建議對兩名被告量刑2到3年。此案並未當庭宣判。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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