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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10月31日電(閆祥嶺、王希玉)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31日對棗莊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魯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魯軍有期徒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張魯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魯軍在擔任棗莊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副市長、薛城區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項目開發協調、職務調整、商品銷售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或索取18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3.723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魯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魯軍多次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部分贓款贓物,提供贓款去向使得部分贓物被追回,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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