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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嚴懲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
2017-08-14 21:59: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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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記者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發布《關于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依法懲治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的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

  根據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針對藥品注冊申請人自行數據造假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司法解釋規定,藥品注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釋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産、銷售藥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以生産、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對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療器械獲得注冊,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藥品注冊申請單位工作人員與中介組織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藥品注冊申請材料造假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以及醫療器械注冊申請過程中的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這個司法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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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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