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廈門8月1日電(記者 顏之宏)記者從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泉州安溪籍男子肖某在賣出自己的房子後,隱瞞該房産已經交易並辦理公證的事實,又兩次誘騙他人與其簽訂合同,以收取定金、首付款為由騙取他人錢款140萬元。近日,該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其退賠兩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2016年6月中旬,梅某在網上看見肖某正在出售位于廈門市集美區的一套房屋。經協商,兩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肖某與妻子名下的上述房産以206萬元的價格賣給梅某。
肖某在收取梅某支付的155萬元首付款後,于次月7日與梅某辦理了房屋公證及網簽手續。因該房屋為期房,尚未交房,故還未辦理産權證。而後肖某以辦理戶口遷入為由將合同正本拿走,後未歸還給梅某。
在肖某與梅某辦理公證手續後,肖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又尋思將房子轉賣他人,以騙取錢款還債。當年7月28日,肖某又與被害人王某簽訂房産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房産以2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王某當即支付了40萬元定金。當天晚上,肖某聯繫王某稱,因急需用錢,需王某再支付60萬元作為首付款。
次日,在進行房産公證前,王某又通過網銀轉賬支付給肖某60萬元。隨後,肖某以未帶結婚證為由離開後並關機。
8月6日,肖某又與另一被害人鄒某簽訂房産買賣合同,約定以200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屋賣給鄒某。肖某稱其要支付購買廈門的另一套房子尾款,需要鄒某給40萬元定金才同意辦理房屋公證手續,鄒某旋即轉賬40萬元定金。在此之後,鄒某才得知肖某已經將房子賣給了別人。
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查明,肖某隱瞞其房産已經交易並辦理公證的事實,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兩次誘騙他人與其簽訂合同,騙取他人錢款共計140萬元。
法院認為,肖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肖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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