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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童被父母外“借”用於盜竊 救助機構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勝訴
2017-06-03 15:46:0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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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合肥6月3日電(記者 劉美子)原本應該在學校唸書,8歲女童小媛卻被父母“借”給朋友帶出去進行盜竊,並多次被抓。為保護小媛的合法權益,案發地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起撤銷小媛父母監護人資格的訴訟。6月3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判決撤銷小媛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小媛的祖父母為她的監護人。據悉,該案是全國首例由民政機構提起的異地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

  何某蓮和小媛均是湖南道縣人。2016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何某蓮帶小媛夥同其他3人在蚌埠禹會區菜場、蚌山區菜場盜竊。經禹會公安分局偵查員分析研判,於2016年6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將這一盜竊團夥4人和未成年人小媛抓獲。何某蓮稱小媛是其女兒,但經DNA鑒定小媛與其無血緣關係。2016年6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刑偵大隊重案隊向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寄養申請。

  經法院審理查明,何某蓮自2008年開始至2016年期間多次進行盜竊被抓獲,經常帶小媛一起實施盜竊。小媛在談話過程中對何某蓮之前帶其進行盜竊有表述。

  據蚌埠市救助管理站走訪了解,小媛的父母有4個孩子,由於兩人常年在外,很少自己照料孩子,一直由小媛的祖父母照顧。同時,法院查明,小媛的祖父母何某甲、何某乙一直在家務農,且無犯罪記錄,二人&&願意撫養小媛,做小媛的監護人。另經走訪,當地村民委員會也認為何某甲、何某乙適合做孩子的監護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審理該案的法官聶雪梅&&。

  最終,法院判決,何某某、李某某作為小媛的監護人,長期對小媛不管不問,小媛已到上學年齡,未讓其上學,還讓其朋友何某蓮帶出去在外居無定所,長期進行盜竊活動,被公安局抓獲多次,應視為何某某、李某某明知何某蓮帶小媛盜竊而予以默認或放任。以上行為可以認定何某某、李某某有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權益,撤銷二人對小媛的監護資格。

  同時,指定何某甲、何某乙為小媛的監護人,但小媛的父母何某某、李某某應當繼續負擔小媛的撫養費用。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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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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