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結婚30年的夫妻,因為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丈夫想和婚外情人登記結婚,居然説夫妻倆的婚姻不作數。3月27日,慌張的妻子來到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咨詢。法官告訴她,他們夫妻倆屬于事實婚姻,丈夫若想與他人登記結婚,得先離婚。
家住南寧市良慶區的駱女士説,她和丈夫奚某是1987年結婚,當時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是按照農村的習俗舉行了婚禮。婚後,兩人生育了兩個兒子,目前兩個兒子都已經結婚,也都各自有了孩子,一家人過得也算和美。
隨著五象新區的開發,駱女士家也被列入開發范圍,家裏的房和地都列入了拆遷和徵收的范圍,並且已經獲得了一部分補償款,家裏經濟狀況也好了起來。有錢了,丈夫奚某開始有了“新追求”:他在外面找了個“女朋友”,經常住到“女朋友”家裏。雖然丈夫有了“外遇”,但駱女士整日忙著幫兒子兒媳帶小孩,頂多只在丈夫回來時爭吵幾句,也無可奈何。
然而,奚某卻不想維持現狀。奚某認為,他和駱女士兩人以前沒辦過結婚登記,既然沒有登記結婚,那麼兩人過了這麼多年,只能算是湊合在一起過日子,不算夫妻。奚某還認為,既然沒登記,自己就是未婚的,可以跟情人登記結婚。奚某還通知駱女士,他要和情人登記結婚,要求駱女士盡快搬走,他要和情人住到家裏來。
“我們結婚30年,都已經當爺爺奶奶了,而且又沒離婚,他怎麼能跟別人登記結婚呢?”駱女士聽到丈夫的要求,又氣又怕,不知如何是好。想想自己手上確實沒有結婚證,他們夫妻倆的婚姻到底算不算數?于是,兒媳陪著駱女士來到良慶區法院家事巡回法庭進行咨詢。
家事法官查看了駱女士的戶口簿,上面明確登記奚某為戶主,而駱女士與戶主的關係為夫妻關係。根據駱女士的陳述,法官告訴她,駱女士和丈夫奚某的情況,屬于婚姻法當中的“事實婚姻”,即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也是合法婚姻,也受法律保護。就算奚某想要另行結婚,也必須先與駱女士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分清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如果奚某蒙騙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外情人登記結婚了,那麼這種行為就構成了刑法中的“重婚罪”,這是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黃艷芳)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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