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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騎“死飛”墜亡 店家和借車每人平均被判擔責
2017-03-14 08:55:39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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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前,洪桐在社交網站更新了狀態,配發圖片中包括“死飛”車把照片。(來源:新京報-網絡截圖)

  一起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將一種在年輕人中風行的交通工具推上風口浪尖。

  2015年12月25日,18歲的浙江常山籍女大學生洪桐(化名)受同學何光(化名)之邀,前往溫州出遊。次日,洪桐借來何光的“死飛”,在溫州大羅山景區山路騎行。在行進一處拐彎下坡時,洪桐不慎墜下十米高的山崖,最終不治身亡。2017年初,洪桐父母將借車的同學何麗,以及出售“死飛”車的自行車店一起告上法庭。

  新京報記者獲悉,今年3月12日,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綜合各方行為致使事故産生比例,確定借車者何光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洪桐自身擔責30%。

  借來“死飛” 女大學生墜入山崖

  “死飛”是自行車的一種,又稱單速車、固定齒輪自行車。與一般的自行車不同,其帶動後輪的後飛輪為固定,因此在騎行時,呈現出不一樣的運作方式。向前蹬車為前進,向後蹬車則為剎車。而為追求簡潔及一體性,“死飛”在出廠時,並不配備前後手剎等制動裝置。

  2015年12月25日,耶誕節當天,18歲的浙江常山籍大一女生洪桐,從學校所在的寧波,來到溫州,與高中同學何光會合。第二天,兩人來到溫州市內的大羅山景區遊玩。

  此前的10月份,何光從溫州市甌海區一家自行車店購買了一輛“死飛”。在出遊當天,其將這輛車借給了洪桐,自己則騎了一輛普通的自行車。

  新京報記者看到,12月26日上午9點16分,洪桐在自己的空間更新了一條狀態稱,“騎車去爬山”,還配發了5張圖,其中包括兩張“死飛”的車把照片。

  厄運不期而至。26日中午,在從大羅山山頂往山下行駛時,洪桐的面前出現一個 U形拐彎,並伴隨陡峭的下坡。根據當地媒體此前報道,事發時,何光在前,洪桐在後,兩人相距超過20米。隨後,何光呼喚“落後”的洪桐,洪桐即加速緊跟,卻不慎墜入近10米高的山崖。

  新京報記者從溫州當地警方獲悉,在發現洪桐墜崖後,即有路人報警,並將之送往溫州市區的醫院。最終,洪桐因傷勢過重,在醫院宣告不治。

  法院判決店家及同學均需擔責

  2017年初,經歷喪女之痛的洪桐父母,將事發時借車的何光以及賣車的店家一起告上法庭。新京報記者獲悉,該案由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

  一名溫州當地居民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路段路況比較崎嶇,山地間陡坡眾多,且本身並無自行車行駛道,因此也無醒目的禁止和提示標誌。洪桐的父母據此認為,大羅山景區道路的管理方,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公路管理局管理不嚴,需要為女兒之死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2月6日,常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並于3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

  新京報記者從常山縣法院了解到,法院經過調查發現,何光所購買“死飛”車,係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的“三無”産品。法院據此認為,何光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自行車提供給洪桐騎行,“將自行車可能産生的風險轉移”,且在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自行車性能的洪桐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自行車店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洪桐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走訪調查顯示,涉案路段係當地村民籌資建造,公路管理部門並非管理和養護方,故不承擔責任。

  常山縣法院認為,洪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上述因素,常山縣人民法院將該案定義為“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因此,法院確定借車者何光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洪桐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常山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何光賠償19萬余元,自行車店賠償47萬余元。

  ■ 現象

  網售車輛多為拼裝不加手剎

  因為造型流暢,色彩艷麗,“死飛”在年輕人,尤其是高校學生中十分流行。多名在校學生告訴新京報記者,校園內常見這種自行車,且大多未加裝制動裝置。

  這一情況,與新京報記者的調查結果一致。多名銷售“死飛”的店家稱,購買者主要為高校在校學生,且絕大多數不會加裝手剎。

  通過購物網站,輸入“死飛”,能找到近百家相關店鋪,銷量高者過萬。與實體店動輒千元的售價相比,網店所售“死飛”十分便宜,通常僅為200元出頭。這些車輛通常為店家自有品牌,色彩艷麗,且原車均無制動裝置。

  一名北京通州的店家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店內的車輛均從天津一處工廠發貨。他表示,購買時的原車為框架,無車座。而當記者提出,能否加裝手剎時,他表示,“死飛就是沒有閘”,並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加裝前後剎車,售價為每個20元。

  即便加裝前後剎車,一共僅需40元,但實際問津者寥寥。上述店家稱,該店所有購買者中,大約只有20%會加裝剎車。

  ■ 追問

  “死飛”上路是否合法?

  只能作為運動器材在特定場所使用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條,自行車行業“國標”《GB3565-2005 自行車安全要求》和各省市的《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對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品質、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均有要求,並規定其“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也就是説,原車並無制動裝置的“死飛”,本身即不符合交通法規中的相關標準。

  售賣不符合標準的自行車,這些店家為何一直能夠大行其道?新京報記者以市民身份,咨詢北京市“12315”投訴舉報中心。一名工作人員稱,如果店家本身證照齊全,且自行車符合出廠標準,工商部門無法對正常經營的店鋪進行查處。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死飛”在我國不能作為上路行駛的交通代步工具,也就是説,其只能作為運動器材進行生産和銷售,且只能在特定場所使用。如果店家在銷售時未明確説明這一點,則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反之,如果明知道這一規定,仍然將之騎行上路,騎車人本身也應擔責。

  判處三方共同擔責有何依據?

  律師稱係“多因一果”,三方責任比為5:3:2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認為,“死飛”致死案,是侵權責任法中典型的“多因一果”。王常清表示,在具體情節上,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有重大安全隱患且為“三無”産品的自行車,何光將有安全隱患的自行車借給洪桐騎乘且未盡到提醒、囑咐義務,洪桐自身在對自行車未了解,且未熟練掌握騎乘技巧的情況下就騎乘,三個原因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其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王常清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根據三者“原因力”的大小,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法院確定的5:3:2的責任比例,從案件本身説是恰當的。 (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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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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