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非洲小朋友“舉牌”,自己卻被亮了“紅牌”,恐怕就得不償失了。
一塊簡易小黑板,寫著“某某,我愛你”或“買某産品,找某某,非洲人都知道”的字樣,隨後,10多個非洲小朋友,跟著拍攝者念著黑板上的詞……連日來,這類時長在20秒以內,非洲小朋友舉牌送祝福或打廣告的視頻,在朋友圈中走紅。
據媒體調查,以“非洲小朋友舉牌”的形式,制作産品廣告,並通過社交媒體傳播,已經形成一條産業鏈。視頻拍攝者大多為在非華人,制作後,由淘寶賣家標價出售,每段200元左右。
表面上看來,這是一個“共贏創意”。非洲小朋友能獲得一些報酬,在非華人、國內商家則從中獲取經濟收益。但是,“共贏”並不意味著就合乎法規。
首先應明確的是,“非洲小朋友舉牌視頻”中,涉及廣告推廣的部分,屬于《廣告法》約束的范圍。根據該法第2條,個人通過社交媒體發布的商品推廣資訊,也歸“廣告”范疇,同樣需要遵守《廣告法》規定。即便人在外國,只要商業廣告活動發生在國境內,也應適用《廣告法》。
審視“舉牌視頻”,在廣告用詞上多有任性。《廣告法》第9條規定,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含有淫穢、色情等內容,但在非洲小朋友“舉牌”標語中,出現了“最佳”“非洲人都知道”等詞匯,有的甚至宣傳疑似涉黃的直播間、微信號等,顯然不合規定。
此外,此類廣告,還有“虛假代言”之嫌。《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非洲小朋友為遠隔重洋的異國商家代言,真實使用過相關商品和服務嗎?從報道情況看,多數是臨時“班底”,代言真實性也就成了問題。
而且,非洲小朋友不一定是合法“主角”。《廣告法》明確“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非洲小朋友是否達到了“年齡門檻”,有關方面是否取得了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都還是未知數。
有報道稱,“代言”的孩子只能獲得零食或幾元錢。這當中是否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權益,也有待追問。我國1990年便已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聲明履行該公約義務,侵佔外國兒童的合法權益,同樣屬于違法。
創意要以守法為基礎,讓非洲孩子“舉牌”,自己卻被亮了“紅牌”,恐怕就得不償失了。而涉嫌違法的地方,有關部門也應給出回應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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