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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單車要入駐先“道歉”,何必這麼苛刻
2017-07-15 08:37:10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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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單車亂停放,可以監管介入,但不宜一收了之。至于“道歉才能入駐”和“收費標準須聽證”,則是人為設立門檻。

  原以為,在交通部發布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傳達出鼓勵態度後,挾政策紅利和助力“綠色出行”道義優勢的共用單車,“騎”向地方之路會平坦許多。但現實有時挺骨感。

  據媒體報道,某共用單車7月6日晚才現身寧夏固原,就于次日上午被當地城管收走。固原原州區城管方面當晚回應,經調查,此次共用單車投放工作沒任何行政審批手續,屬于非法投放,還私自亂擺亂放;加之這次投放的共用單車,沒有向社會公告相關操作流程及單車收費情況,收費標準未經物價部門審核,也沒召開聽證會,因此不能擅自投放。

  該局執法監察大隊趙姓副大隊長還提出,共用單車辦理入駐手續前需滿足他們的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在權威媒體平臺就沒有提前申請向有關部門道歉。

  這引發巨大爭議。有網友稱,中國的共用單車都攻佔英國市場了,卻還敲不開當地市場的“門”;還有很多人質疑,共用單車難道在每個投放的區都得走審批,否則就是“非法”?

  就在上個月,安徽六安還發生“最短命單車”事件,因為共用單車營運方“未向政府報備、論證、規劃、審批”。之後相關運營方按當地城管要求,前往該市行政服務中心,先到綜合服務窗口,被告知要去找行政審批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説此事不歸他們,讓找總服務臺;總服務臺建議則是要找城管,最終“審批流程成了死迴圈。”

  對此新華社援引專家説法稱,共用單車監管要找好基本的坐標,我國節約能源法中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目前對共用單車的規定,都是“鼓勵”為先;“如果要設立行政許可方可進入,也需更高層面,而非一地一議”。

  這不是多慮,如果共用單車每入駐一市乃至一縣(區),都得根據經營區域先向屬地申請審批,那太繁瑣,還可能遭遇基層設梗乃至尋租。

  對新業態、新模式有“包容審慎”態度,是中央在新經濟監管上定下的基調。那些尚未出臺規定將共用單車合法化的省市,以不合法為由將其“停禁扣”,顯然不妥。

  説共用單車收費標準未經審核,未召開聽證會,也有失偏頗:依照《價格法》,目前實施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的,主要是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及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這些才需要價格聽證。市場經濟下,大部分商品都是市場調節價格,要做的只是銷售時明碼標價。

  這倒不是説,共用單車企業能“只管生不管養”。日前有報道就説,共用單車報廢後産生的近30萬噸廢金屬,正成為環保殺手。所以投放必須盡責和有序。

  按當地城管説法,入駐的共用單車“大部分停放在街道的主要路面、人行道、盲道上”,當地舊城改造,各片區拆遷道路又堵塞。在此情形下,企業方面當配備與投放規模匹配的停放秩序維護團隊,評估投放效果,引導用戶規范停放;政府則可著力規范,如劃定停放區域,將監管重心從“管車輛”變為“管企業”。

  但規范不是可人為設障,引導不等于能隨意刁難。共用單車亂停放,可以監管介入,但不應一收了之。至于“道歉才能入駐”的要求,雖然是針對具體共用單車企業,而非通例,但也屬于較勁過頭的權力苛刻,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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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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