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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寧鄉縣政府陷入“巨額賠償”困境
2017-04-11 07:25:01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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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上午,在長沙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一起涉及地方政府巨額賠償的已判決生效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再審聽證。

  提出再審申請的是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政府。此前,寧鄉縣人民政府因工程管理行政強制一案被當地建築承包商吳立明告上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吳立明各類損失共計14366197.86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據了解,這起涉及上千萬元賠償的生效判決,一年來只執行了344萬元。

  當地一位官員向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透露,原告吳立明在此案判決之前多年來的陳情訴求中,提出的清場損失尚不超過228萬元,與兩審判決結果1436萬余元之間存在巨大差距。如果現在全部執行判決,國有財産將面臨流失風險,有關領導將被追究責任;如果不執行,又面臨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指責。因此,當地政府“陷入了既要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問題,又要面對還原事實真相維護公共財産安全的兩難境地”。他們寄希望于通過再審來擺脫困境。

  政府行政幹預引紛爭

  這起訴訟糾紛的由來還得從11年前説起。

  2006年,寧鄉縣人民政府通過招商引資開發寧鄉灰湯溫泉度假項目。外地投資商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灰湯仙沐公司”)與承包方湖南長沙雙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後者又與吳立明簽訂協議,將其與灰湯仙沐公司簽訂的宿舍、賓館和別墅土建工程,承包給吳立明完成。承包方式為按施工圖施工,採取大包幹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品質。

  接手項目後,吳立明籌資添購了挖掘機、推土機等大型設備,並組織隊伍進場施工,該項目于2006年年底正式動工。

  據吳立明介紹,由于這是當地政府引進外資的重大項目,並且被列為縣第二屆國際佛文化節接待中心,官方對此非常重視,要求“項目規劃設計完成後,為確保其按計劃竣工營業,可以邊動工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並提出“小雨不停工、大雨作鬥爭,白天不窩工,晚上要加工”。

  “當時為了趕工期,我們組織工人不分晝夜在現場施工,把飯送到工人手中。到2007年8月,當項目主要施工任務完成後,灰湯仙沐公司卻以工程品質存在嚴重問題為由,拒付後續工程款,工程被迫停止。”吳立明説。

  由于發包方和施工方僵持不下,眼看引進的重點項目淪為“爛尾”狀態,當地政府加大了幹預力度。2007年9月,有關部門召開灰湯仙沐項目協調會,提出“清場、結算要與工程驗收同時進行……退場清理定在10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但吳立明拒絕“退場”。

  直到2008年3月底,在多方協商無果後,灰湯仙沐公司組織數十名保安對工地進行強制清場。據吳立明描述,當時兩臺大型推土機、50臺大型後八輪、4臺大型挖掘機先後進入工地現場,將工地內的所有工棚、臨時辦公房、建築材料、鋼筋、扣件、石棉瓦等屬于施工方的財物直接推平,並由挖掘機對未能推平的建築進行再次推平作業。推平後,由大型後八輪直接用帶來的泥土掩埋。工地現場遺留的大部分建築材料由後八輪運出,而少部分建築材料被現場損毀。該清場過程一直持續到晚上,整個工地現場幾乎被鏟平。

  此次強制清場行動給吳立明造成了重大財産損失,他認為寧鄉縣政府是清場行動的幕後推手。

  陳情戶被勸狀告政府

  “本以為接到的是個發財工程,最後卻落得負債累累。我不但欠材料供應商的錢,還欠下民工大筆工資。每到春節前後,為避開到府討債的隊伍,我只好東躲西藏。”被強制清場後,吳立明不得不踏上躲債和長期陳情之路。

  他告訴記者,只要是工作日,他就到各級政府陳情,其中進京陳情3次,到省、市陳情100多次。“為了穩住我,有時政府也會給我一兩萬元的生活補助費。”

  2014年,時任湖南省委書記徐守盛對吳立明的信訪件作出批示,要求限時辦結積案。寧鄉縣為此成立了聯合調處工作組,引導吳立明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問題。“縣長親自出面做我的工作,勸我到法院去告政府。縣長表態説,法院判了,我們賠償才有依據。上午判了,我們下午執行;下午判了,我們第二天執行。”吳立明回憶説。

  2015年6月15日,吳立明以寧鄉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3次公開開庭審理,依據寧鄉縣項目工程建設辦公室《灰湯仙沐項目協調會議紀要》,以及寧鄉信訪聯席辦對相關人員的調查匯報材料等證據,法院認定“涉案強制清場行為,是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為保證後續工程如期推進而採取的強制措施,灰湯仙沐公司是具體實施者”。

  法院認為,“本案中,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有實施對原告退場採取強制措施的職權。而且,就算被告被賦予相應職權,也不得委託他人實施;事實上,涉案清場行為主要是由灰湯仙沐公司組織實施的。在程式上,被告也完全未按照法定程式實施。因此,被告對原告的強制清場行為,既無權源依據,又違反了委託規定,同時,其清場程式嚴重違法,屬于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

  法院還認定,強制清場給吳立明造成的損失有3項:建設工地的建築材料和建築設備的損失,相應的利息損失,以及評估鑒定費用。

  2015年12月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審判決:一、確認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底對原告吳立明實際承建的湖南灰湯仙沐溫泉度假村一期土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強制清場行政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因其違法的強制清場行為而造成的各種建築材料和各種建築設備設施損失11632490.06元,一年期存款利息損失2652107.8元,司法鑒定費81600元,合計14366197.86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不服,原告吳立明也因為自己的精神損害賠償等要求沒得到滿足不服,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4月2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寧鄉縣人民政府銀行存款人民幣14447963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産”。

  贏了官司遭遇執行難

  贏了官司之後,吳立明原以為可以從長期的陳情和訴訟中解脫出來,但沒想到,“執行難”讓他重新走上了陳情之路。

  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在給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來訪轉介函”中指出:自該判決生效以來,被執行人寧鄉縣人民政府一直拒絕履行,致使該案一直無法執行到位,請你院依法採取果斷措施,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債主們見吳立明贏了官司,便紛紛到府討債。今年春節前夕,吳立明被逼無奈,只好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拉條幅請願,請求法院執行生效判決。縣裏聞訊派人把吳立明帶回,並將其看守在賓館房間裏。

  當地政府希望和吳立明和解,有關領導出面勸他不要找法院,不要找媒體,也不要去陳情。“縣領導想賠個兩三百萬元了事。”吳立明説,“他們給我傳達的資訊是法院不敢對政府強制執行,個別領導甚至揚言要組織人大代表對法院的工作報告投反對票。”

  寧鄉縣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當地政府之所以不願意全面履行生效判決,是因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損失評估報告》存在嚴重問題,損失認定與事實不符。

  這位官員分析説:“出具《損失評估報告》的湖南天興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不具備損失評估的司法鑒定資質,以咨詢報告代替司法鑒定文書;鑒定人肖某不具備評估鑒定資質,且評估報告應由兩名以上鑒定人員作出,但該報告只有一名鑒定人員簽章,該簽章並非其本人所蓋,也沒有簽字確認;從制定程式來看,也未向寧鄉縣人民政府出具並送達《損失評估報告》初稿,《損失評估報告》出具後,也未送達正稿。”

  2016年9月13日,寧鄉縣公安局以“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為名對湖南天興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傳喚。6天後,該公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損失評估報告》,並向寧鄉縣人民政府致歉。

  2017年1月4日,寧鄉縣人民政府以長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作出判決所依據的重要證據與客觀事實不符為由,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案進行了長達5個小時的再審聽證,重點就《損失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展開審查。聽證結束後,主審法官對全程參與旁聽的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表示,歡迎媒體監督,此案未來可能有兩種結果:或駁回再審請求,或正式進入再審程式。

  寧鄉縣官方在給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的情況説明中説:“本案引訪入訴,本可成為一個解決信訪難題的成功案例,但在案件的應訴過程中,由于對行政訴訟的認識不高以及證據組織乏力等原因,讓另一方的《損失評估報告》等不實證據‘一路闖關’直至二審,面對二審判決結果,形成了執行也不好、不執行也不好的尷尬局面,將好米煮成了一鍋夾生飯。”

  “縱觀本案全過程,政府一直處于被動應對狀態,特別是案件引發關注後,沒有向社會公布案件真實情況,沒有及時進行解疑釋惑,以致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寧鄉縣的一位官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下一步,會積極溝通,繼續配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同時也會把所有證據材料原件呈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等待巡回法庭的公正判決。”

  記者 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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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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