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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晉江發文禁止教師從事“微商”
2017-03-31 14:16:49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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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江英峰小學教職工簽署不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承諾書。圖/晉江龍湖鎮教育委員會

  晉江市教育局下發文件,要求教育係統各單位對本單位教職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情況進行調查摸底,開展自查自糾。受訪者供圖

  一紙紅頭文件,攪動福建晉江教育界,也引發全國性關注。

  3月21日,福建省晉江市教育局印發文件,禁止全市范圍內包括在編及合同制教師在內的教職員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並要求下屬各學校啟動“自查自糾”,同時開通家長舉報熱線。在文件中,晉江市教育局將這一政策的動機,解釋為部分教師從事“微商”,已“影響正常教學工作”、“損害教師隊伍形象”。

  文件下發十天,執行卻不樂觀。昨日,晉江市教育局相關工作人員確認,目前尚未接到舉報線索,也沒有處理一名在職教師。其表示,教師從事“微商”,取證及認定都是難題,目前仍停留在“自查”階段,對沒有自行整改的,將由紀檢部門介入。

  嚴查“微商” 教師需簽《承諾書》

  2017年3月下旬開始,一場名為“教師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自查自糾會議”的活動,陸續在福建晉江境內多所學校開展。會議內容包括“學習相關文件”,並簽署《承諾書》。

  以晉江市池店中心小學為例,該校教師公開承諾,“拒絕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

  這場活動,源起晉江市教育局印發的一份文件。新京報記者獲得的這份名為《關于開展教職員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問題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稱,因“有群眾反映”,晉江教育係統中,有“少數教職員工無視法規和紀律的約束,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導致“嚴重影響到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甚至“在學生家長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了教師隊伍形象”。

  據此,晉江市教育局要求下屬各學校對照相關規定,對本單位教職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情況進行調查摸底,開展自查自糾。同時對存在違規情形的教職員工,要逐一進行教育談話,“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要求涉及對象及時糾正整改”。

  上述文件中稱,禁止從事“微商”等活動的對象,是包括在編及合同制身份在內的晉江全市教職員工,對存在問題且未自行整改者,將由晉江市教育局、晉江市紀委派駐教育局紀檢組調查處理。此外,教育局也將不定期對各學校執行情況展開督查。

  晉江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員稱,下發通知的原因,係教師從事“微商”行為客觀存在,加之家長投訴,因此要求學校通過自查自糾來進行整改。這名工作人員強調,上述通知屬“內部文件”,“主要是給教師確立一個導向,專心教學,而不是為了處罰教師。”

  尚未有教師受到處理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晉江市教育局出具的文件中,附有舉報熱線。昨日,新京報記者撥打這一電話,對方自稱晉江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員,其表示,盡管開通舉報已有10天,但目前尚未接到一條舉報線索,也沒有處理一名在職教師。

  上述工作人員介紹,在實際操作中,對從事教師“微商”行為的認定及取證,均存在困難。“如果只是在朋友圈發了商品資訊,沒有具體交易,就很難確認。” 其表示,如果接到家長舉報,教育局將進行調查核實,除了相關證據外,還需教師本人承認,並有證人證明等完整程式。

  晉江市教育局另一名工作人員稱,文件打擊的,主要是部分教師“利用工作的影響力”,向學生或者家長推銷産品,導致“買還是不買都很被動”。對于涉事教師這樣的行為,家長應做好證據留存,同時積極與教育主管部門聯繫。

  新京報記者隨機採訪了晉江市境內數所學校,多名教職員工稱,在接到教育局文件後,即開展相關學習活動,並強化“職業道德規范”學習。而曾經參與“微商”的教師,多為新近工作的年輕教師,在文件下發後,已自行刪除相關圖文資訊。除此之外,學校方面尚未有進一步行動。

  ■ 追問

  教育部門發文“禁微商”是否適當?

  有專家稱沒必要管,也有專家認為教師身份特殊,發文規范合理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網絡上關于教師從事微商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不少學生家長稱,在看到教師發布的商品資訊後,會覺得“尷尬”,“買或者不買都不合適”。

  南京一名在編教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工作之余,自己也從事“微商”。不過,這名教師強調,自己在發朋友圈宣傳産品時,會遮罩學生及家長,也不會將“廣告”打到家長群。“一個是怕給家長制造麻煩,另外也為了避嫌。”上述教師稱,教師工作時間比較固定,社交圈單一且“窄”,從事微商除了增加收入之外,也有擴展交際圈等考慮。

  教育學者熊丙奇認為,在晉江市教育局看來,教師從事微商,會影響教師形象和教學工作,甚至出現強制學生和家長購物的情況。他表示,這些問題,並非從事“微商”必然出現的問題。對于教師從事微商,應當從學校內部管理的角度來解決,例如加強教育資源的配置和優化,保證教師本職工作完成好,“沒有必要管8小時之外的事”。如果出現利益輸送,家長可以通過教師委員會等合法的維權渠道來解決。

  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認為,盡管沒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但是教師其身份特殊。教師兼職做微商,如果利用職務影響經商,與教學工作相衝突,因為職業的特殊性,而帶來負面影響。考慮到這些,那麼這項通知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行政手段幹預是否有根據?

  教育局認為教師屬公職人員,禁止參與經營活動;專家稱“不能一棍子打死”

  晉江市教育局認為,教師屬于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特殊,從事微商只是載體發生變化,但本質上還是“做買賣賺錢”,屬于經營活動,應當予以制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晉江市教育局的發文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而在2016年1月新施行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也有類似規定。

  而在熊丙奇看來,就目前來説,尚無法律規定禁止教師利用課余時間兼職。盡管《公務員法》有規定,但教師不屬于公務員,沒有享受公務員的權益和福利保障,因此不能直接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華南理工大學政府績效評價中心主任鄭方輝表示,在實際操作中,要將教師與公務員區別對待,而在教師內部,事業編制與合同制教師也應有所不同,不能“一棍子打死”。事業編制教師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分。對于合同制教師而言,教學僅為工作,按勞動獲取報酬,在正常工作之外參與經營性質活動,主管部門則不宜過分幹預。

  不過,鄭方輝也強調,教師工作不僅僅在課堂,日常備課等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而如果專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則會分散精力。他表示,作為教師,應當區分好“主業”和“副業”,保證教學品質。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王煜 左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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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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