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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闖紅燈者照片侵犯隱私?專家:應提前公告
2017-06-16 08:59:11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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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 拍攝曝光交違行為應提前公告

  近期,重慶江北、山東濟南、江蘇宿遷等地在人流量大的交通路口啟用人臉識別係統,抓拍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現場大螢幕曝光、滾動播放。

  曝光闖紅燈者,是依法行政還是涉嫌侵犯隱私?眾口不一。

  交通運輸部交通幹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通過技術創新破解難題應予鼓勵,但同時也要注意公民個人隱私保護問題,把握尺度,適度曝光。

  大頭照上了大螢幕

  從今年5月3日起,濟南市主幹道經十路與舜耕路路口,架起了一塊大螢幕。闖紅燈的人們發現,剛走到路對面,大螢幕上就跳出了自己的“大頭照”——闖紅燈的過程通過短視頻和四張照片完整地呈現在社會公眾面前。

  原來,濟南交警在該路口安裝了人臉識別抓拍係統,當紅燈亮起後,如有行人和非機動車越過停止線,係統會自動抓拍四張照片,保留15秒視頻並截取違法者頭像,及時在路口的大螢幕上曝光。據悉,即便在晚上該係統也能清晰成像。

  有媒體報道稱,該係統運作後,路口的畫風突變,原本總有一些人湊夠一波就結隊過馬路,根本不顧交通信號燈,現在“紅燈停、綠燈行”的記憶重新回來了,大家在路口耐心地等紅燈。

  “以前經十路與舜耕路路口每天闖紅燈的超過百人次,現在也就十來人次,而且基本在早高峰,整體降幅在90%左右。”濟南市交警支隊科研所副所長李勇説,該係統震懾警示作用明顯,絕大多數老百姓對此持正面評價。

  目前,濟南已經在全市50個通行量大、闖紅燈較多的路口安裝了人臉識別抓拍係統,即將投入運作。

  除濟南外,重慶江北、江蘇宿遷也在積極探索將人臉識別抓拍係統運用到路口交通管理中。

  重慶市江北區交巡警支隊秩序大隊副大隊長張屹告訴記者,江北在五裏店十字路口等兩個行人通行量較大、闖紅燈多發的路口安裝了人臉識別抓拍係統。該係統具有提醒、警示、存儲三大功能,感應到有人闖紅燈時,發出“現在是紅燈,請退回安全線內”的語音提醒;對仍然闖紅燈者進行抓拍,在街口的顯示屏上播放;上傳數據庫進行身份資訊比對,作為後續處罰依據。

  張屹説,群眾對這個係統,有個從驚訝到不好意思再到接受後自動遵守交通法規的過程。今年年初試運作以來,行人過街守法率從60%左右上升至97%以上。

  曝光程度各有不同

  治理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張屹直言,費力不討好,交警現場執法、交通勸導員現場引導,作用並不明顯,有時被以“關你什麼事”懟回來,如果進行處罰,還可能産生摩擦。

  李勇也深有同感。他説,特別是早晚高峰期間,有的路口交警、輔警、志願者一起上,仍然阻止不了闖紅燈現象。處理闖紅燈違法行為又存在取證難、違法者身份難確認等問題,即便處罰了,20元的罰款往往也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實際上,行人和非機動車闖紅燈,不僅有礙交通秩序,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江北區交巡警支隊分析近年來轄區交通事故發現,闖紅燈、隨意橫穿馬路等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佔比逐年增高。

  隨著智慧交通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科技手段運用到交通管理中。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重慶江北、山東濟南、江蘇宿遷等地開始探索人臉識別抓拍係統。

  李勇介紹説,在濟南,係統抓拍後,將違法人員人臉特寫傳送至後臺,與公安人像數據庫比對,反饋後再進行人工確認,確認違法者資訊後,通過路口大螢幕、報紙、網絡等進行曝光,包括當事人頭像、姓名、年齡、身份證號(隱去四位)、戶籍所在地等。

  不僅如此,濟南交警部門還會將違法行為通報到違法人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如果違法人所在單位屬于文明單位,違法資訊通報給市文明辦,納入文明單位的考核評比。同時,將違法資訊納入公安機關非機動車和行人誠信管理係統。

  如此曝光會不會涉及侵犯隱私?

  李勇坦言,在路口安裝係統之前,與法制部門專門研究過這一問題,結論是:公共利益大于個人利益,通過曝光一部分人警醒眾人,達到保障出行人員權益的目的。

  據了解,宿遷的做法是將違法者姓名(隱藏一位)、身份證號(隱去四位)、面部特寫等資訊在路口大螢幕上進行曝光。而江北區只是在路口大螢幕上曝光違法者的照片和闖紅燈視頻,不涉及姓名等身份資訊。張屹説:“就是擔心隱私權問題。”

  創新保護隱私並重

  針對這一新生事物,有媒體發起“闖紅燈你的臉將被識別曝光,你讚成嗎”的投票,在2000多名參與者中,讚成者近8成。

  對于是否侵犯隱私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執法面前沒有絕對的個人隱私,要確保隱私安全,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規。但也有觀點認為,曝光于法無據,曝光本身就已經闖了法律的“紅燈”,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看來,在馬路上安裝攝像頭抓拍違法違章行為沒有問題,但直接曝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並涉及到個人資訊,一定要問一問法律依據何在?依法行政,越權無效,而這個權力一定要法律明確授予。對行政行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這一行為就可能被撤銷。

  李顯冬説:“犯罪行為需要向單位通報,但一般的違法行為是否需要通報?民法對于隱私權的保護為原則性保護,公開必須謹慎,否則就可能侵犯隱私。”

  據了解,之前有相關部門提出,曝光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明確了“警方在行使執法權力的時候可以適當地公布公民的相關資訊”。

  張柱庭説,當下,各地大力發展智慧交通,科學技術的運用對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執法精準度、減少錯案都大有益處,也是未來發展的方向。將人臉識別技術運用到交通管理中的創新做法應當鼓勵。

  這種創新有沒有法律依據?張柱庭説,他沒有找到相關具體的法律依據,但按照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現在交通違法行為的特定環境,交警部門將公共資訊採集區域的違法行為進行公開,符合法治精神。

  張柱庭建議,進一步規范這項工作,要提前向社會進行公告,已進入公共資訊採集區域,違法行為將被拍攝並曝光,這樣既滿足了群眾的知情權,也起到警示提醒作用;對採集的資訊,要進行適當技術處理,涉及不宜公開的隱私,應當遮蔽或不予公開。(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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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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