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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萬富豪”受審 18年前搶銀行208萬
2017-04-28 08:17:22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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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2月5日,一起發生在河南鄭州的持槍搶劫案震驚全國。當晚7時許,5名嫌犯持槍闖進鄭州城市合作銀行管城支行中藥城分理處,打傷保安和銀行職員並搶走208萬現金。直到16年後的2015年10月,石二群等5名嫌犯才最終落網。而被抓時,主犯石二群已經成為億萬富豪。昨天上午,鄭州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石二群及其另外7名同夥搶劫、另有1名被告人非法買賣槍支,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賠償一案。記者了解到,該案將擇期宣判。

  昨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石二群、余全收等人搶劫、非法買賣槍支案。石二群是1999年發生在鄭州的“12·5”搶劫銀行案主犯,案件5名疑犯直到案發16年後才最終落網。

  起訴書顯示,1999年12月5日19時許,石二群夥同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陳德成經預謀分工、踩點後,攜自制火藥槍、鐵錘到鄭州市管城區航海路鄭州合作銀行中藥城分理處,其中石二群、李付利、陳德成持鐵錘砸該分理處營業臺玻璃,保安全某上前制止,余全收、石新春朝全某頭部連開數槍,將全某打倒,石二群、李付利、陳德成將玻璃砸爛後進入櫃檯內,石二群持槍朝營業員白某背部連開兩槍後,將裝有208.8萬元營業款的三個包搶走。

  鑒定認為,全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白某則構成輕微傷。據媒體報道,整個搶劫過程不到5分鐘。

  該案在當年曾引發巨大關注。但案發時,銀行的監控探頭記憶體已滿,處于更換狀態,搶劫的一幕並沒有被記錄下來。

  該案主犯石二群將搶劫來的贓款用于經營,落網時石二群已成為億萬富豪。記者拿到的檢方起訴書顯示,石二群是一家商貿公司和一家置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據落網後犯罪嫌疑人供述,他們在作案之後稍作停留就返回駐馬店老家,然後由石二群帶領去雲南躲避風聲。半個月後,再次返回駐馬店開始分贓。其中主犯石二群分得百余萬贓款,後來購置土地搞房地産開發,在被抓獲前,其公司已經覆蓋房地産、酒店管理、物業管理、外貿等多個領域。

  起訴書顯示,鄭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石二群等人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責。

  對于昨日庭審現場的情況,被告人石二群的辯護律師謝通祥稱,庭審從早上9時開始,到下午7時結束,中間休息了1小時。因為案卷卷宗材料太多了,有10多本,主要是犯罪的相關材料和查封財産的資料。9名被告每人平均委託了律師。

  對于庭審現場被告人的表現,謝通祥表示他們幾個全都認罪悔罪,也願意賠償、退贓。

  ■ 説法

  檢方

  石二群搶劫金融機構數額巨大

  起訴書顯示,鄭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石二群、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多次持槍搶劫、並搶劫金融機構、數額巨大、致人重傷;被告人陳德成持槍搶劫金融機構,數額巨大、致人重傷;被告人陳偉、孫根柱、李得新持槍搶劫金融機構,數額巨大。

  上述8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共同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辯護律師

  石二群當庭認罪願意退贓

  石二群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認為,該案件的案情並不是特別復雜,石二群歸案之後能夠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如實供述自己和同案的幾起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具有如實供述、坦白等情節;檢方指控的搶劫行為其中有一起具有未遂情節,石二群此前的供述一直很穩定、很連貫,沒有翻供,石二群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願意將當初搶的錢退贓,願意對造成傷害後果的所有被害人進行積極賠償。

  因此,辯護人希望法院考慮石二群的情節,結合死刑政策從輕處罰,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此外,因為石二群及其公司大部分財産已經被查封,辯護人認為此案在沒收財産時應該優先償還合法的民事債務,保障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 案件背景

  主犯6年作案5次曾搶劫運鈔車未遂

  1999年的“12·5”案只是石二群等人實施的5起搶劫案件之一。鄭州市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9月12日至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石二群先後分別夥同石新春等人,經預謀,攜帶自制火藥槍、鐵錘等作案工具,在鄭州市管城區鄭汴路與未來路交叉口的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管城支行、駐馬店市西園城市信用社前進路儲蓄所、鄭州市管城區航海路鄭州合作銀行中藥城分理處、周口市七一路郵政儲蓄所、信陽市浉河區信陽市城市信用社等地搶劫運鈔車、儲蓄所及取款人,共搶劫現金2277341.26元。在搶劫過程中,致2人重傷,4人輕微傷。

  記者獲得的檢方起訴書顯示,1998年9月12日20時許,石二群夥同石新春、陳偉、孫根柱、李得新,攜自制火藥槍、鐵錘到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管城支行,對在該行鄭汴路分理處門口裝接營業款的金杯防彈運鈔車實施搶劫,並朝運鈔車擋風玻璃、車門等處開槍。因為駕駛員緊急鎖住車門,駕車駛離現場,石二群等人搶劫未果逃離了現場。

  而在“12·5”案發後,石二群等人也沒有收手。5年後的2004年3月19日,石二群又與余全收等人尾隨從郵政儲蓄所取款出來的趙某某、羅某某二人,持槍逼搶裝款包,共搶走現金47400元。(王夢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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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唐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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