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了,年假沒休完咋辦?
來源: 人民日報 2017-01-11

    歲末年初,不少忙了一年的員工發現,自己的年休假還沒有休。

    應休的年休假沒休完,該怎麼辦,能第二年攢著一起休嗎?單位會給補償嗎?

    記者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勞動者還要記住,既然是“帶薪年休假”,意味著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年底也是離職高峰期。如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休的年休假沒休完怎麼辦?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具體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 ×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未休假,情況又如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者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本報記者 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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