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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的身份證,不該成個人財産“黑洞”
2018-01-02 08:35:07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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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者若不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則身份證丟失者的維權之苦,會成為個體的權利之痛。

  如果不是因為要貸款買房,林女士不會知道,自己的名下竟然有兩家注冊資本200萬元的公司。“因為名下有企業,我每月必須多付銀行貸款利息700元。”(1月1日《中國青年網》)

  身份證被冒用,可謂“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現實中,類似名下多幾家公司,有一筆貸款,甚至被納入了失信人黑名單的案例舉不勝舉。被冒用的情節多是相似的,身份證偶爾丟失就會出現大概率的冒用現象。此類現象頻發,除了身份證本身的管控體係存在短板,還在于未能做到責任追溯。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雖然個人有妥善保護身份證的義務,不過,根據《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此意味著,一方面,如同銀行卡一樣,在新卡已辦理的情況下,舊卡的功能和作用隨之消失,相關部門未能提供像銀行卡一樣的技術防控措施,或者通過聯網手段給予預警,屬于技術性缺陷;同時,居民補辦身份證的程式屬“丟失宣告”的行為,履行了告知義務,也對相關機關實施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現實中,被冒用的當事人往往“求而無門”。要麼以“未産生經濟損失和糾紛”而拒絕立案,要麼以“類似事件太多”而給予搪塞,要麼讓“可以提起訴訟”而規避己責。以本案為例,要麼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無效以注銷,要麼向工商部門走正常的注銷程式,又得經歷一係列繁瑣的公告、承諾流程。

  冒用者若不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則身份證丟失者的維權之苦,會成為個體的權利之痛。

  因而,身份證被冒用,相關部門應按照法律規定立案查處冒用者;與此同時,承擔把控和審查之責的銀行、工商等部門也要建立緊急幹預機制,對落實內控機制不力造成的個體損失,給予賠償。而個體除了向更高部門進行投訴外,也可以採取向法院訴訟的方式,用法治的手段堵住這一“黑洞”。(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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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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