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十一部門日前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治理方案》首次明確了“中小學生欺凌”的概念,要求各地各校按照教育為先、預防為主、保護為要、法治為基的原則,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長效機制,確保把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相關報道見A6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次發布的《治理方案》中,提到了中小學校中的一個特殊機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治理方案》提出,“學校發現欺凌事件線索後,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對確有必要的,要啟動復查。涉法涉訴案件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中小學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依法處理校園欺凌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委員必須具有代表性、專業性,而且委員會應有獨立的權力對欺凌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我國中小學處理學生違反校規問題,近年來陷入困惑中。對違規學生進行處罰的教師經常遭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爭議,而且,校內處罰學生涉嫌違法(通常先由校方介入調查、處理)的行為,也被質疑不嚴肅、淡化處理。對學生校園欺凌行為的處罰,也存在這些方面的問題,導致校園欺凌處理經常引發質疑和爭議。
成立由學校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社區居民代表、社會專業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組成的學生事務中心,負責調查學生的違規行為,根據調查結果,依照校規進行處理;在初步處理後,當事學生不服,還可提出申訴,學生事務中心進一步組成申訴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根據新的調查結果做出處罰。這是對學生違反校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罰,同時也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機制。因為由教師單方面處理,很容易把屬於校園公共事件的違規行為處理變為教師與學生的私人恩怨,加劇師生矛盾衝突。
而《治理方案》提出建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就是建立長效機制的思路。雖然《治理方案》對校園欺凌進行了明確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産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但是要合法認定校園欺凌行為,必須有獨立的委員會,而不能就由校方某個領導或某個部門認定。
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性質,應當是學生事務中心中專門治理校園欺凌行為的專門委員會。鋻於我國中小學大多尚未成立學生事務中心,因此,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應該由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社區居民代表、社會專業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等組成,明確議事規則。《治理方案》提到,要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凌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凌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凌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欺凌事件及對實施欺凌學生進行教育。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應該與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結合起來。
下一步,從依法治教的目標出發,對學生所有違規、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出發,應該在建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基礎上,成立組織健全的學生事務中心,把違反校規處理納入規範程序,對學生進行全面的法制教育。(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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