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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照價賠償丟失“名畫”,是對物權的尊重
2017-12-16 09:10:54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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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建立和強化私人物權受法律保護的觀念呢?我認為,嚴格執法《國家賠償法》中的追償制度很重要。

  28年前,北京人孫建龍攜帶兩幅“名畫”到廣東出差,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予以控制。查無犯罪事實後孫建龍被釋放,而兩幅“名畫”仍被拱北分局扣押未還。再後來警方以畫作是贗品、已丟失為由遲遲不予歸還,但並沒有能證明是贗品的鑒定材料。28年過去,孫建龍未能向當地警方要回“名畫”。12月4日出現轉機,珠海中院就該案進行第二次調解,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表明瞭賠償態度。

  28年了,孫建龍每年都數次從北京前往珠海索要畫作,“光路費就花了50多萬元”,多少次提起復議、起訴都不被受理或被駁回,所花費的心血精力和遭受的精神煎熬,絕非常人能夠想像。

  事實上,孫建龍案並不是孤例,吉林樺甸商人于潤龍2002年因攜帶黃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攔截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追究,46公斤黃金被上繳到吉林市財政局罰沒處,後雖被判無罪,但46公斤黃金的發還卻異常艱難,前後歷時13年,直到2015年才要回。

  為何屢屢出現這種現象?竊以為,同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尚未建立起尊重私人物權的觀念有關。

  我國民法引進“物權”一詞較晚,1986年《民法通則》沒有使用“物權”概念,而使用了“財産所有權和與財産所有權有關的財産權”來指代,2007年《物權法》通過前夕,還有法學教授認為將私人物權同國家、集體物權同等保護違反憲法,因為憲法只規定了“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當年的法學教授尚且如此認為,當時的有些公職人員認知不到位,也不奇怪。

  回到本案,孫建龍當年攜帶兩幅“名畫”到廣東出差,珠海警方懷疑其涉嫌走私文物,對其“名畫”依照法定程式予以扣押,是合法的。但後來發現孫建龍沒有犯罪事實後,在放人的同時也應將名畫發還,再扣押就是瀆職侵權了。

  而珠海警方接下來又以“畫作是贗品,且已丟失”為由不予處理,這也沒有法律根據。因為哪怕贗品也有它的價值,法律沒有規定公民不能持有贗品,且贗品處分權也在于贗品的物權人,而不在于當事警方。何況,當地警方也沒有證據證明為贗品;再者,當地警方對扣押的物品保管不善,理應照價賠償,絕不能成為不賠的理由。

  如何建立和強化私人物權受法律保護的觀念呢?我認為,嚴格執法《國家賠償法》中的追償制度很重要。國家機關侵犯私人物權,都是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現的,不能僅僅由國家財政買單了事,而應當在追究有關人員瀆職責任的同時,嚴格落實《國家賠償法》中“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規定,讓侵權瀆職者自身付出巨大的財産代價。□劉昌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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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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