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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麻雀被法辦”,別端著“老黃歷”鳴冤
2017-09-10 08:31:59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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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再以“麻雀是‘四害’”為由,為違法的捉麻雀行為辯解了。

  據報道,日前,在浙江省桐鄉市,男子王某因捕捉44只麻雀,被該市公安局依法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乍看之下,王某的遭遇似乎“有點冤”:不就抓了44只麻雀,咋就涉嫌犯罪呢?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受到法律保護,嚴禁非法獵捕或殺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可麻雀不在其列,怎麼也通了“高壓電”呢?網上不乏鳴冤之聲:“麻雀以前還是‘四害’呢”,“今後捉個什麼鳥啊魚啊,會不會也犯法了”?

  的確,麻雀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一級和二級野生動物,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三有”保護動物。2000年,國家林業局發布《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麻雀被列入其中。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王某捕捉麻雀的數量已達到刑法“入罪門檻”,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不離譜。

  不可否認,當前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呈現保護范圍擴大、力度加大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常見野生動物獲得了法律保護。目前,1700多種“三有動物”進入該名錄范圍。但這種立法的改變,並非隨意的調整,而是文明躍升的結果。

  以麻雀為例,它確實曾被錯劃“四害”,但與之而來的是嚴重的生態隱患。麻雀被“正名”後,進入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之列,就是考慮到了麻雀數量減少甚至絕跡,加大了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威脅,也是為拯救其他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因為被當作麻雀販運、銷售的很多雀形目鳥類中,不乏珍稀瀕危物種。

  當然,加強對野生動物的法律保護,並不代表排斥合理利用。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經程式審批,允許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留出了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必要通道”。由此看來,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並未走向“泛犯罪化”的一端。

  近年來,從掏鳥窩獲刑,到捉麻雀法辦,頻密曝光的“怪象”,抱殘守缺的“鳴冤”,在碰撞衝突中暴露了社會文明的軟肋。在推進專門立法的同時,強化野生動物保護的法治理念和文明意識,顯然是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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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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