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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拼團遊成權益維護盲點
2017-07-17 08:25:53 來源: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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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衷旅遊的“驢友”,應該充分認識到“拼團遊”的利與弊,加強安全意識。于監管部門而言,對一些“拼團遊”打著非盈利性質賺錢的,雖存在監管難題,但也不妨多一些消費警示,讓廣大旅遊愛好者,遠離不安全的“拼團遊”。

  今年4月,拿到判決書的戶外旅遊愛好者田叢鑫至今仍覺得委屈,去年夏天,田叢鑫和朋友加入開心驢友自助遊微信群,報名參加了前往內蒙古大青溝漂流的活動。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向旅遊組織者索賠時遭拒。法院判決,組織者不以盈利為目的,由于田叢鑫坐姿不對造成受傷承擔全部責任。(7月16日 《工人日報》)

  事實上,根據《旅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戶外組織和個人等通過社交網絡、媒體組織旅遊活動,涉嫌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所以,“拼團遊”由于組織者不與參與者簽訂合同或協議、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原因致使參團者出了事,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從安全形度而言,這些“拼團遊”的組織者沒有相關的旅遊資質,沒有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和能力,也埋伏下種種隱患。而一些“拼團遊”成員,彼此或許只是網絡上的“熟客”,而在實際生活中,未嘗不是“陌人”。因此,這也對自身安全埋下了伏筆,一旦誘發事故,往往是追悔莫及。而一些“賬目”不清騙人的“拼團”,更會讓旅遊心情大打折扣。

  可見,作為一種新的旅遊模式,“拼團遊”潛在的風險不容小覷。尤其是,據記者採訪發現,每家“拼團遊”項目的正文裏都會有個免責聲明,也就是“驢友”們常説的“生死狀”。可事實上,如果組織者收取了額外的費用,以盈利為目的,那這就屬于非法組織旅遊的行為,不僅要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發生事故後須承擔賠償責任,免責聲明也就無效。

  因此,熱衷旅遊的“驢友”,應該充分認識到“拼團遊”的利與弊。要加強安全意識,為防止發生糾紛或其他意外,最好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拼團,或者報名參加口碑好且正規的旅行社。于監管部門而言,對一些“拼團遊”打著非盈利性質賺錢的,雖存在監管難題,但也不妨多一些消費警示,讓廣大旅遊愛好者,遠離不安全的“拼團遊”。 (楊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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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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