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酒駕“株連”同車者,方式仍欠妥。畢竟,“管理創新”和行政越權的邊界,不能被模糊。
近日,武漢市公安局交管局的一項新政引發熱議:酒後駕車,除司機受罰之外,同車乘客乃至同桌飲酒者,均將視司機違法情節輕重,接受現場教育、1小時深度教育兩種形式的處理。當地交管局稱,新政是為加大對酒駕、醉駕的打擊教育力度,關于對同車、同桌者開展教育具體舉措目前還在研究當中。
酒駕者的“同車、同桌”也要接受教育,被某些人認為有“株連”之嫌。當地有關部門給出的解釋則是:“我們是教育,沒説過要處罰”。
毋庸置疑,追責酒駕同車人的初衷挺好,也有助于加強對酒駕的震懾力。但實用考量的前提是經過了“合規性論證”。
就目前看,涉事警方避不開追問:如果對同車人的處理不是“行政處罰”只是“教育”,那他們可不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教育”?如果這種“教育”是強制的,和行政處罰區別在哪裏?法律依據又在哪裏?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把“警告”作為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按照所謂“新政”,處理違法酒駕者的同時,對同車者現場教育或1小時深度教育,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宣傳教育,而是一種事實上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不能夠任意波及、株連到他人。一個人醉駕,法律責任不能推及違法行為之外的人身上。
首先,這種“波及”他人,沒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酒駕處罰對象就是違法者,並沒把同桌者、同飲者作為“共犯”來處罰。而“法無明文授權不得為”,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則。
其次,同桌者、同飲者本身是個外延很模糊的概念,有的是半路上車的,有的是臨時赴宴的,對當事人醉駕本身可能不知情,如果受“池魚之殃”,很難體現法治公平性。
有人認為,最近有些醉駕導致車禍的判決當中,同飲者也要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將之作為“同飲勸酒者也要接受交通違法教育”的理由。
但這混淆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邊界。依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作為聚會的活動組織人、參與人,一般要對活動承擔“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同飲者最後那一家發生人身損害的,可能被認定沒有承擔“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可能要做出一定的賠償,這是個民事責任,更多地體現了公平補償原則;酒駕之後對同桌、同飲者進行“教育”,則是行政責任劃定,應該明確違法的邊界。
近年來,個別地方交警在懲治交通違法、宣傳文明駕車方面“自選動作”挺多,包括之前某地交警讓“亂開遠光燈”的司機“自願”看遠光燈一分鐘。本意是好的,但手段仍需講究。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管理創新”和行政越權的邊界應被恪守,任何執法創新也該經過合法性論證。動用新科技、大數據等新手段提高交通管理水準,是一回事;在無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直接對公民適用法律之外的實質性處罰、設定法律之外的義務,是另一回事。
而今,當地還在對此爭議性舉措研究,審慎些挺好。對于酒駕、醉駕者,警方的宣傳警示教育創新,也是旨在對症下藥,但依法而為才能讓創新更有“通行基礎”。(新京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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