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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需要司法擔當
2017-06-13 09:03:50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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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多地不同醫院流出的骯臟輸液袋,夾雜著醫用手套、棉簽甚至一次性注射器和針頭,被加工成再生塑膠原料,從湖南流向河北等地……日前,湖南省高院通報一起典型案例:法院一審認定有140多噸醫療廢物和醫療垃圾在湖南省汨羅市一個隱蔽的農家小院內,被犯罪分子仇某等人碾碎後,銷售給其在河北廊坊等地的“下線”。法院認為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十個月到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四千元不等。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僅會污染環境,而且有可能造成疾病感染和傳播。是否還有劣質的再生塑膠流入市場?是否造成了相關民事主體的利益損害?人們對此不得而知。上述案件引起廣泛關注,也將食品藥品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帶入公眾視野,這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制度,亟須引起各界重視。

  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實務界都認為,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在英美法係國家中採用的制度,而我國是大陸法係國家,奉行侵權的同質補償原則,懲罰性賠償混淆了公私法的功能界分。然而,這種認知已經不符合司法發展的趨勢。近年來,我國因食品和藥品缺陷、環境惡化等造成的損害時有發生,公眾的關切、政府的處理以及媒體的報道使得立法機關和學者不約而同地將目光投向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對侵權者課以較高數額的懲罰性賠償,以遏制此類惡性事件發生。

  理念的更新帶來了制度的變革。當前,我國不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單行法律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作為侵權行為基本法的《侵權責任法》第47條更是規定:“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使用“懲罰性賠償”的表述,標誌著懲罰性賠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二者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為統一適用,一般認為,可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我國立法已經對懲罰性賠償作出了強制性要求,司法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敢于適用法律、勇于追究司法責任,要理直氣壯地為受害人的正當索賠權保駕護航,不能畏首畏尾。符合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需要司法擔當,只要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賠償責任必須落實。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有效遏制無良企業制假售假的逐利衝動,使懲罰性賠償成為遏制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一把利劍,成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作者:金成波 係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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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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