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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酬不違法”不可一概而論
2017-05-09 08:47:43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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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電影時不小心把錢包落在電影院大廳,錢包裏只有370元現金,撿錢包的男子竟開口要500元酬金。近日,花300元錢才拿到錢包的李女士向媒體吐槽:這事兒真的合理合法嗎?湖北皋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邱華表示,歸還失物索要報酬的做法不違法,但從道德的角度來説,還是提倡拾金不昧。

  類似的“拾金索酬”事件,近年來屢屢見諸報端並引發爭議,該講的法理和道理都已經講了,筆者之所以“老調重彈”,主要是針對邱華律師“拾金索酬不違法”的表態,這個表態還被寫進新聞標題,可能會對受眾産生誤導。現實中,有些“拾金索酬”行為其實已涉嫌違法,甚至遊走在犯罪的邊緣,“拾金索酬不違法”絕不可一概而論,我們有必要對拾得人作出鄭重的提醒。

  拾金不昧是美德,應予大力提倡,但法律上也給“拾金索酬”開了綠燈,適當的酬謝不僅是對拾得人的合理補償,而且可以減少非法隱匿,可謂一舉兩得,照顧到了失主與拾得人雙方的權益。但是,“拾金索酬”是有嚴格法律界限的,突破界限便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其一,究竟是“撿”還是“拿”?李女士的錢包遺失在電影院大廳,一名男子看到無人看管的包便不聲不吭地“撿”回家,這與在大街上撿到別人的東西,性質上似乎不一樣——他為什麼不交給影院保管?或者,為什麼不送交公安機關?有網友認為這不是“撿”而是“偷”,可能有些偏激,用“拿”似乎更為妥當。2015年媒體也報道過一起類似事件:從西安到銅川辦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麵館吃飯時,不慎將提包落在麵館的桌子上,一名女士便將之“拿”回家,然後索要巨額報酬。拾得人的這種行為,究竟是不是“撿”?他們事後還包,究竟是做好事還是忌憚麵館和影院裏的監控?如此“拾金索酬”,或許離違法犯罪只有一步之遙。

  其二,先歸還失物還是先索要報酬?現實中,不少拾得人獅子大開口,如果失主不同意,便拒絕歸還失物,以此作為要挾,這種行為已涉嫌違法。我國《物權法》對于遺失物的處理有兩點規定:一是“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二是“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從法律關係上看,歸還失物與索要報酬一碼歸一碼,撿到他人的東西必須歸還,這是前提,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換言之,不能把索要報酬當成歸還失物的前提條件,相反,只有先歸還別人的東西,然後才能索要報酬。以種種理由拒絕歸還失物,便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非法隱匿甚至敲詐勒索。

  其三,“必要費用”不是一個筐。如上所述,拾得人應獲取的報酬,僅僅是保管失物的“必要費用”,把別人的包“拿”回家再歸還,這個過程能産生多少“必要費用”呢?雖然法律對“必要費用”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必要”二字本身就是一種限定,索要500元明顯不合情理。拾得人索要超出“必要費用”的報酬,須以失主願意支付為前提,不可強行索要;如果拾得人對失主給的報酬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必要費用”是多少。(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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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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