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藝名能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最高法給出答案
來源: 中新網 2017-01-11

  2017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湯琪 攝

  明星藝名到底能不能作為商標使用?針對這一備受爭議的話題,最高人民法院11日發布的一則司法解釋給出答案: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顯著特徵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式、一事不再理等程式內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係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對此解釋稱,《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從“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係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角度,認定了對姓名權的損害。

  宋曉明表示,對于實踐中出現的並非以自然人的戶籍姓名,而是以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來主張姓名權的,該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並依照第一款規定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是否對其構成損害。

  “我院最近審結的‘喬丹’案件所明確的相關標準,既是對法律規定的準確適用,也是對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準確闡明。”宋曉明表示。

  宋曉明強調,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是市場主體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維護商標領域的良好秩序對于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至關重要。

  他表示,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七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此次《授權確權規定》在對商標法具體條文的適用上充分體現了該立法宗旨,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一貫司法導向。

  據了解,今日公布的這則司法解釋將從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張尼 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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