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裁量推進依法行政-瞭望周刊社

規範裁量推進依法行政

2026-01-26 11:57:55 來源: 瞭望 2026年第4期

  

  ➤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規則化和程序化的方式,使行政機關在保持必要裁量空間的基礎上,將裁量過程轉化為可解釋、可檢驗、可比對的規範化流程

  ➤單一基準易導致“過罰不當”或“一刀切”執法,如何在堅持法治統一前提下兼顧地方實際與監管對象差異,成為制度完善的關鍵

  ➤一個成熟的裁量基準體系,應以國家層面的制度框架為統領,明確統一的裁量要素清單、法定的裁量階次、科學的劃分邏輯與規範的制定程序

  ➤應強化分類裁量與價值導向,在設定與適用裁量基準時,深刻把握不同監管目標的內在要求,並精準識別不同經營主體的特質

  

  文 | 王敬波 鐘汶銳

山東省曹縣稅務局工作人員走訪企業介紹減稅降費助企發展政策(2025 年 11 月 28 日攝) 郭緒雷攝 / 本刊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在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夯實基礎、全面發力的關鍵時期,對法治政府建設作出新的戰略部署,明確提出“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將其作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核心抓手。

  這一部署既延續了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的法治中國建設要求,也為從根本上破解行政執法中“類案不同罰”“裁量畸輕畸重”等突出問題指明方向。

  推動行政執法從粗放到精準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已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行政裁量的領域從傳統秩序維護拓展至風險防控、營商環境優化、數字治理等多元場景,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公平性、透明性與可預期性的期待日益提升。系統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完善,既是推動治理方式從經驗治理向規則治理轉型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提升國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支撐。

  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本質,是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對法定裁量空間進行“理由的規範化”建構。就其法律定位而言,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為統一行使裁量權而制定的具體規則。根據規範內容與層級的不同,其發布形式既可以是規章,也可以是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規則化和程序化的方式,使行政機關在保持必要裁量空間的基礎上,將裁量過程轉化為可解釋、可檢驗、可比對的規範化流程,有效防範因個人經驗、主觀偏好導致的執法隨意性,保證行政行為的尺度一致和理由充分。它既是防止行政恣意的制度性安排,也是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的現代治理工具,更是推動依法行政從“有規可依”走向“規則可執行”的關鍵支點。

  從權利維度看,對外公開的基準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行為後果的預判依據,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權益風險,無論是經營主體應對監管執法,還是普通公民面對行政處理,都能以基準為依託主張闔法權利,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法治建設領域的具體體現。

  從治理維度看,裁量基準通過統一執法尺度,解決“類案不同罰”導致的法治統一性問題,同時將抽象法律授權轉化為具體操作規則,降低基層執法的操作難度,推動行政執法從粗放式轉向精準化,為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治理效能打牢制度基礎。

  亟待合理確定裁量因素權重

  近年來,在中央政策推動與地方實踐探索下,我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已取得顯著成效。

  從覆蓋領域看,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重點執法領域已基本建立起系統的基準體系,覆蓋高頻執法事項。

  從層級推進看,31個省(區、市)均已&&地方裁量基準管理辦法,設區的市依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基準,部分縣區結合基層執法需求進一步細化了操作細則。

  從技術賦能看,部分地區在數字政府建設推動下,將裁量基準嵌入執法信息系統,實現類案自動比對、裁量偏離預警、理由自動生成,為統一執法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與此同時,相關制度建設仍面臨深層次的矛盾,體現為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挑戰。

  在理論層面,裁量基準的“科學性”量化難題尚未完全破解,部分領域裁量因素設置邏輯支撐不足,有的僅考量單一因素而忽視多元利益權衡,權重分配未能構建多要素協同機制,難以應對複雜個案中的利益平衡需求。如何合理確定裁量因素的權重,構建多要素協同的評估機制,避免“單因素決策”帶來的片面性,仍需深入研究。

  在實踐層面,全國統一尺度與差異治理的矛盾較為突出,我國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行業的風險特徵、經營主體的承受能力各異,對執法的需求不同。單一基準易導致“過罰不當”或“一刀切”執法,如何在堅持法治統一前提下兼顧地方實際與監管對象差異,成為制度完善的關鍵。

天津市公安局聯動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總隊、藍天救援隊等在天津海河耳閘水域聯合開展 2025 年防汛救援暨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合演練(2025 年 7 月 5 日攝)   孫凡越攝 / 本刊

  系統構建完善基準體系

  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需堅持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構建系統完備、運行有效的裁量基準治理體系,使制度能夠在跨領域、跨地區、跨群體中獲得有效執行。構建這一體系,需多措並舉、協同推進。

  首先,築牢制度根基,加快完善頂層制度設計,研究制定、修訂有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與管理的法規或規章,為基準的制定程序、內容和監督管理提供統一規範。

  一個成熟的裁量基準體系,應以國家層面的制度框架為統領,明確統一的裁量要素清單、法定的裁量階次、科學的劃分邏輯與規範的制定程序。將裁量因素、裁量幅度、裁量程序、公開責任等關鍵內容納入統一規範,並確保裁量基準制定經過典型案例梳理、專家論證、公眾反饋、合法性審查等環節,為全國裁量基準提供統一的制度基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形成上下銜接、協調一致的制度體系。

  其次,應將地區差異和行業特性納入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設計的重要考慮因素,正確處理統一與差異、規範與彈性之間的關係,建立制度化的差異適配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可在法定邊界內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風險類型和治理能力進行精準調試。例如,在具體實施中,東部地區可探索建立更加精細化的裁量標準,針對新經濟、新業態特點制定專門的監管規則。中西部地區則可立足本地實際,在確保執法剛性的同時注重發揮行政指導、行政建議等柔性執法方式的作用。

  最後,在制定裁量基準時,將行為危害性、社會風險程度、主體特徵、主觀過錯、違法後果與補救能力、公眾接受度等關鍵裁量要素通過制度予以明確和規範,使各類情形的裁量邏輯更加清晰。這樣,既可將統一尺度和地方差異以制度方式加以銜接,防止不當從寬或從嚴,也能避免“各自為政”突破法定邊界。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進行春節前食品安全專項檢查   (2025 年 1 月 14 日攝) 徐昱攝 / 本刊

  科技賦能提升執法效能

  隨着人民群眾法治觀念不斷增強,公眾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越來越高。科技賦能不僅能有效提升執法的一致性,更能通過大數據分析,持續評估基準的適用效果,為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自我完善提供數據支撐。執法機關應通過數字化&&建設把線下的法律規定體現為線上的技術標準,有效提升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辦案程序的規範性。

  構建執法工作數字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加強頂層設計,加快研究制定推進&&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的功能定位、架構體系、業務流程等。

  中央和省級層面應着力推進&&建設,提高集約化程度。探索通過整合各領域、各地方基準文本與典型案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裁量基準數據庫,實現一鍵查詢與類案檢索;開發智能裁量輔助系統,將裁量的關鍵要素轉化為具體算法,實現“個案錄入—要素匹配—效果建議—偏離預警”的智能化流程;依託大數據構建裁量效果評估模型,通過基準適用率、類案一致性指數、行政復議糾錯率等指標定期評估基準合理性,為制度修訂提供依據。

  分類裁量實現精準治理

  制度完善離不開明確的價值引領,應強化分類裁量與價值導向,在設定與適用裁量基準時,深刻把握不同監管目標的內在要求,並精準識別不同經營主體的特質,以此平衡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一,依據不同監管目標,裁量基準的考量因素應各有側重。

  在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等以風險防控和安全保障為核心目標的領域,基準設定應將危害後果的嚴重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風險擴散範圍等作為核心考量因素,採取更嚴格的裁量尺度,體現“零容忍”的預防原則。

  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以維護市場秩序和促進公平競爭為目標的領域,應重點考量行為對市場結構的破壞程度、競爭秩序的損害範圍、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等因素,尺度拿捏需精準,既要嚴厲震懾違法行為,又要避免誤傷市場活力。

  在教育、醫療等以保障民生福祉和社會穩定為目標的領域,裁量時必須將群眾切身利益的受影響程度、違法行為的可補救性、相對人的實際承受能力置於突出位置,充分體現執法溫度。

  面向以鼓勵創新和包容審慎為目標的新業態,基準設計應充分設置“試錯容錯”的彈性空間,將是否積極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是否主動消除影響等作為重要考量,避免簡單懲戒,着重引導規範。

  第二,針對不同經營主體,裁量基準需依據主體類型實施分類指導,持續追求實質公平。

  對於治理結構完善的大型企業,基準應強調其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考量因素側重於其內部制度是否健全、違法行為是否屬系統性失察。

  對於中小企業,基準設定應體現“幫扶式”監管思維,將整改意願與速度、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作為關鍵因素,優先運用指導、警示、從輕處罰等手段,助力其合規成長。

  對於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特定特殊群體,則需強化“教育引導”原則,將主觀過錯大小、生計影響程度、認知與糾正能力作為核心考量,避免因處罰不當影響其生存發展。

  立體監督保障制度權威

  制度的權威在於執行,而執行力的維繫離不開一套嚴密、立體的監督保障體系。

  首先,將裁量基準適用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並通過類案一致性、裁量偏離率、復議糾錯率及公眾滿意度等指標開展常態化監測,及時識別執行偏差,為完善基準內容和適用規則提供依據。

  其次,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監督和溝通協調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自我規範和約束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重要制度。應研究建立以行政執法監督等行政監督為主的監督制度機制,發揮行政復議的監督作用。研究行政審判等外部機制發揮作用的機理,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的行為應當保持謙抑,予以尊重。發現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適當時,應加強工作銜接溝通,及時向行政機關反映情況,進行研究處理。

  再次,為確保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具備持續適用的生命力,應建立並嚴格落實動態調整機制,一旦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開展評估、修訂和更新,保障裁量基準的時效性與科學性。

  建立一套嚴密、立體的監督保障體系,基礎性要求是堅持公開透明,通過公開裁量基準文本、適用理由和處理結果,增強規則可理解性和運行透明度,推動形成“以制度管權、以公開促公正”的良性機制。

  當前,應以更加系統、更加精準、更加智能的方式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制度框架與制度體系。推動裁量基準與信用監管、風險監管等新型監管機制深度融合,形成協同高效的監管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提升運用裁量基準的能力水平,確保制度在實踐中落地見效。通過全方位的制度約束和高透明度的運行機制,讓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在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推動高質量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使其真正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堅實基石,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堅實保障。

  (王敬波:黑龍江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鐘汶銳: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