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患涉刑考量-瞭望周刊社

精神疾患涉刑考量

2025-11-17 11:24:15 來源: 瞭望 2025年第46期

  

  ➤“罹患精神疾病就可以免罪”的理解並不準確。實際上,司法審判根據精神病人實施危害時對自身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具體判定責任

  ➤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除了診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外,還要分辨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的認知力和控制力,需要考慮的因素更複雜,難度更大。因此推進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科學、公正,需要對精神疾病更加系統、深入的研究

  文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魏雨虹

  當刑事案件與精神疾患交織,案件往往因法律責任界定與公眾認知偏差之間的碰撞,牽動社會神經。

  一方面,部分公眾對相關法律規定存在誤解,誤以為“罹患精神疾病就可以免罪”,因個別極端案例放大對精神障礙群體的焦慮;另一方面,公眾對此類案件的關鍵環節——如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對司法鑒定的質詢等抱有高度期待,希望“罪與非罪”的邊界劃定能準確科學。

  據了解,精神疾病屬精神障礙的一種,前者是指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等有特定病理機制、病程特徵的臨床疾病,而後者則涵蓋從輕度適應障礙到重性精神疾病的所有精神健康問題。

  對精神障礙、特別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照護和支持是一項長期工程,需要織就更完善的社會關護系統,從源頭減少因監護缺失、支持不足等引發的風險。

  患精神疾病≠脫罪

  受訪專家告訴記者,一些人認為“罹患精神疾病就可以免罪”並不準確。實踐中,司法審判根據精神病人實施危害時對自身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具體判定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受訪專家&&,這三種情況中的精神病人分別屬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而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關鍵,是在犯罪行為發生時,行為人是否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

  “辨認自己行為”意味着行為人“明白自己在幹什麼”,“需要看行為人是否可以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造成的後果,比如是否知道自己在用刀傷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受傷乃至死亡。”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凱説。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彬告訴記者,對於造成危害時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於其是在受到疾病支配、失去自由意志情況下造成危害,對其本人在法律意義上的可譴責性消失,司法裁決的重點從刑罰轉向採取強制醫療等措施預防犯罪。

  一些精神病人在犯罪時對其行為的違法性和犯罪後果有明確認識、犯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即便被認定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在實際司法判例中,也沒有被從輕處罰。

  除了刑事責任,當精神病人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時,監護人和涉事機構也會被追究民事責任。

  例如,2024年9月,吉林某公司宿舍內,男子張某將室友劉某殺害。經鑒定,涉案時張某精神狀態為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法院決定對張某採取強制醫療措施,同時判決張某父母賠償劉某父母84.7萬餘元,涉事公司在張某及其父母的財産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範圍內承擔20%的補充責任。

  受訪專家&&,精神病人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情況下,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監護人賠償資金來源於精神病人的財産,若精神病人財産不足,則以監護人財産賠償。“從司法實踐看,如果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仍然發生了悲劇,可以適當減輕監護人民事賠償責任,但不能完全免除。”陳凱説。

  相關機構承擔責任與否以及承擔責任的多少,根據其在案件中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受害者一方來説,在受到精神病人侵害時可依法實施必要限度內的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同樣是不法侵害,法律沒有限定正當防衛面對的侵害主體必須是理智健全的人,這一點需要得到厘清。”張曉彬説。

  司法鑒定精神疾病難在哪

  針對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是認定相關案件刑事責任的關鍵環節。受訪專家認為需持續提升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充分保障各方對鑒定結果的質詢權,促進相關案件司法審判結果更公平、公正。

  2025年6月實施的《法醫精神病鑒定精神檢查規範》,通過細化精神檢查的環境、方式、內容等,着力減少因鑒定人個人風格、經驗不同等導致的操作差異。

  記者了解到,精神檢查需和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等科學手段配合,以判斷行為人是否出現器質性病變導致精神問題。但相比其他疾病,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由於缺少決定性的量化醫學指標作為判斷依據,鑒定結果更依賴鑒定人員的臨床經驗。

  北京市大興區精心康復托養中心院長張俊傑説:“診斷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有時需要3~6個月的時間觀察。有些患者由於軀體疾病伴發精神症狀,還需要通過物理檢查再結合臨床症狀學、臨床測量量表、患者過往精神疾病史等綜合診斷。”

  受訪專家認為,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除了診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外,還要分辨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的認知力和控制力,需要考慮的因素更複雜,難度更大。因此推進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科學、公正,需要對精神疾病更加系統、深入的研究。

  同時,糾錯機制相當重要。張曉彬説,實踐中存在的少數情況是,有人為逃脫法律責任,故意表現出自己患有精神病,裝作事發時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因此一旦發現鑒定結果失實,需要盡快重新提起審判,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對需要採取強制醫療手段的精神病人,則需要嚴格落實強制醫療解除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強制醫療機構診斷評估後提出的強制醫療解除意見,應當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准,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實踐中,一些患者家屬出於節省治療花銷、自認為患者病情好轉等原因,可能擅自接走強制醫療人員,檢察院需加強監督,定期核查強制醫療執行情況。同時,解除強制醫療也不意味着脫管,家屬需承擔看護責任並在必要時繼續送醫治療。”陳凱説。

  構築更完善的社會關護系統

  進一步完善社會對精神障礙、特別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照護和支持,防範其行為“脫軌”,也是當下努力的方向。

  在家庭之內,家屬應更正視對待精神疾病,及時送醫並協助治療,履行相應監護責任;在家庭之外,政府、社區、慈善組織等多元力量為精神疾病患者投入更多的治療資源和行為管護等,和家庭共同構築更完善的關護系統。

  首先,家屬對患者的診療和監護等是關護系統的核心。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在早期發病時往往沒有得到及時的診斷和治療。張俊傑告訴記者,精神疾病若能早期發現、診斷、治療,治療效果會更好,但實際上精神疾病在早期經常被患者家屬忽視。

  記者了解到,煩躁、暴躁等異常情緒持續,出現幻視、幻聽等異常感知覺,尤其是認知異常,都是潛在精神疾病的信號。但有時對精神疾病的認知不夠、較重的病恥感會阻礙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不回避疾病,治療效果往往更好;反之,病恥感可能導致錯過最佳干預時機、不敢正視診斷結果、病情稍有好轉就急於中斷治療等,會影響康復進程。”張俊傑説。

  其次,政府、社區、慈善組織等多元力量可為家庭關護提供更多外部支撐,與家庭形成協同合力。

  多數精神疾病往往需要長期治療以防復發,診療和康復過程中需要家屬共同參與、協助。對家庭來説,不光要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康復治療的必要費用,還要給予必要的監護,努力構建有利於其康復的家庭環境。即便對有照護意願和責任感的家庭來説,這種長年累月的經濟壓力和精神負擔也都是難題。“有的患者家屬認為自己處在孤立無援的黑暗中,希望得到社會更多支持。”湖南省四葉草慈善基金會秘書長程一文説。

  當前,國家和一些地方正為精神障礙患者織就更為堅實有力的關護網絡。2023年12月,民政部、國家衞生健康委、中國殘聯制定《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資源共享與轉介管理辦法》,旨在加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資源共享,暢通精神衞生醫療康復資源和康復對象間的信息共享和轉介服務機制。

  同時,一些地方組織民警、社區幹部、醫務人員、網格員等,對精神障礙群體開展摸底、登記、定期上門幫扶等工作,促進其康復,同時對易肇事肇禍患者建立&賬,及時隨訪。還有地方積極引入社會工作者、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構建更加完善的支撐體系。

  此外,受訪人士認為,需加強宣傳精神疾病相關知識,讓社會更加了解和正視精神疾病,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康復體系發展,增加相關資源投入、完善醫保政策、提升精神疾病醫師待遇和尊嚴等。全社會增進對精神疾病的認知,不斷提高治療、照護條件,有助於推動精神疾病防治與康復體系更高效運轉,從源頭降低因治療、照護不足等引發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