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營造公平市場環境-瞭望周刊社

修法營造公平市場環境

2025-10-15 09:51:27 來源: 瞭望 2025年第40-41期

  

➤回應反不正當競爭新形勢新要求,系統完善相關制度,新增治理“內卷式”競爭等規定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國家、經營者、行業組織等各方面的責任,強調發揮治理合力

➤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原則和精神,統籌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係,處理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完善配套制度

  文 | 高莉娜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於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總結反不正當競爭實踐經驗,回應反不正當競爭新形勢新要求,系統完善相關制度,新增治理“內卷式”競爭等規定,為新時代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應深刻認識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其制度內容,切實做好法律的貫徹實施。

  系統回應新形勢新要求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義。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健全法律法規,可以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各類經營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近年來,隨着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快速涌現,市場競爭領域面臨一些新問題。例如,一些領域“內卷式”競爭加劇,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再如,我國中小企業數量超6000萬戶,在促進經濟發展和就業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大型企業利用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過度擠壓中小企業生存空間,嚴重破壞行業産業生態、抑制經濟活力。此外,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台規則不斷實施多樣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需立法上及時有效應對。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競爭領域的基礎性、專門性法律。積極回應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新形勢新要求,及時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是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也是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方式。本次修訂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系統修改完善,條文數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為新時代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徐駿圖/本刊

  完善制度解決新問題

  本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實踐中混淆行為、商業賄賂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的新問題,對相關制度作出補充完善。

  一是規範“搭便車”“傍名牌”等混淆行為,將利用他人有關名稱、商標作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的行為,明確為混淆行為。

  二是貫徹落實“行賄受賄一起查”的精神,增加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賄賂,並明確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行賄負有個人責任時的法律責任。

  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向經銷商等其他經營者開展虛假宣傳的情況,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原法規定的“消費者”擴展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堵住漏洞。

  四是回應有關商業模式下競爭關係認定較為複雜的情況,將商業詆毀的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展為“其他經營者”,更利於有效保護商譽。

  此外,加強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關於侵害數據權益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台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治理“內卷式”競爭、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新增專門規定。

  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需要多措並舉、多管齊下。其中,對行政機關起草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並加大對平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是規範政府和企業行為、治理“內卷式”競爭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以下兩方面加以完善。

  一方面,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另一方面,強化平台責任,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對於相關違法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

  健全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要部署。202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的意見》,明確要求健全拖欠企業賬款清償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司法機制,健全防範化解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制度機制。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對於相關違法行為,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

復興號動車組經過福建武夷山境內的合福高鐵南岸特大橋(2025 年 6 月 6 日攝)新華社發(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供圖)

  充分發揮治理合力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國家、經營者、行業組織等各方面的責任,強調發揮治理合力,為新時代新階段做好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提供了明確指引和有力保障。

  一是完善總體要求和監督管理措施。強調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將“預防”不正當競爭增加為立法目的,將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的職責明確為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增加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採取約談措施。

  二是強化行業組織的作用,將行業組織引導、規範的對象從“會員”擴展至“本行業的經營者”。

  三是增加規定平台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明確平台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發現平台內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是完善法律責任。增加規定銷售有關違法商品的法律責任。合理調整處罰力度,適當上調對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罰款上限,取消虛假宣傳行為的罰款下限。

  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行業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等應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原則和精神,統籌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係,處理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完善配套制度。

  統籌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係。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學設置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和法律責任等規定,為監管部門更好地履職提供制度保障。適用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市場經濟的度,既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避免對微觀經營活動的不當干預,也加強和改進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依法處置相關違法行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推動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經濟秩序。

  科學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立法機關一直高度重視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協調,1993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充分考慮處理好與當時正在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係;2017年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做好與商標法、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的銜接,調整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本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持科學厘定本法與民法典、反壟斷法、價格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邊界,維護法律體系的內在協調。

  例如,明確侵害數據權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為要件,未達到該程度的不納入本法調整範圍,可適用民法典等法律。在民事責任、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方面,做好與民法典、商標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銜接。對低價傾銷、網絡直播帶貨、“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主要由價格法、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調整。實踐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堅持系統思維,處理好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科學精準適用法律。

  完善配套制度。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增加了許多新制度、新規定,需要有關方面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有關配套制度。例如,細化有關新增混淆行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規則,明確認定本法中“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所適用的標準,&&關於約談的具體辦法等。□(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