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金劃轉意味著什麼

2021-06-16 09:09:54 來源: 瞭望 2021年第24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歸屬權沒有改變,僅是徵收部門的一種改變

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能促進相關的土地財政賬本更加公開透明,強化地方政府的基金預算管理

管理方式僅是手段,落腳點是保障地方財政的可持續性,以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穩定

  文 | 李旭紅

 

  近日,財政部等四部門發布《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徵收。

  財政部發布的《2020年財政收支情況》顯示,202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84142億元,同比增長15.9%,約佔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的93.57%。在2016年至2020年的連續五年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均保持了同比增長態勢,平均增長率為21.62%。

  根據現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徵收管理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徵收工作。”

  而本次《通知》將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其中也明確指出“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可以看到,從本質上説,本次《通知》並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歸屬權,僅是徵收部門的一種改變。這種轉變將産生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發揮稅務優勢規范非稅收入

  將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是在黨中央“提高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的重大決策部署要求下,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的體現,並反映了將各項社會保險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多項非稅收入逐漸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的必然趨勢。

  稅務部門在徵收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尤其是近年來通過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積累了大量先進性的管理經驗,“十四五”時期,貫徹落實兩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的要求,在“以數治稅”驅動“合成”的第三次重大稅收徵管變革下,將會逐步建成統一稅費服務平臺。

  因此,將非稅收入劃入稅務部門徵收有助于充分發揮稅務機關的徵管優勢,提高非稅收入徵收的規范性和統一性,同時,也有助于全國統籌管理稅收與非稅收入,提高管理的效率,並增強統一性及確定性。

  具體而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劃轉稅務部門徵收,于社會及稅務部門雙方而言均是有利的。

  一方面,稅務部門熟悉微觀經濟主體納稅人的情況,在實際工作中積累了精確性、針對性、全面性的風險防控和管理經驗,且近年來得益于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的發展,稅務機關徵管效率提高的同時,降低了徵管成本。因而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助于充分發揮其在收入徵收管理方面的優勢,降低社會經濟的運作成本。

  另一方面,統一徵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有助于推進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人民銀行等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協同共治,精確掌握了解經濟社會在更深層次、更廣范圍上的運作狀況,提高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同時顆粒度更精細、覆蓋面更廣的數據要素也為智慧稅務打下基礎,推進稅收徵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

  強化管理防風險

  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能促進相關的土地財政賬本更加公開透明,強化地方政府的基金預算管理。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對該種收入擁有完全的控制權,中央層面在核實其收入準確性時存有一定的難度。在這種背景下,稅務部門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將促進地方政府形成真實可靠的預算編制,使形式與實質相吻合,從而實現地方政府預算的公開透明,並進一步便于中央的統籌管理與決策部署。

  強化預算公開管理某種程度上,又能在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中發揮積極作用。

  現行規定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范圍有著明確的解釋,包括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且對收支科目也有著明確的分類和管理,但由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作為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的重要組成以及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且地方政府對該部分收入具有較大的操縱空間,因而存在延遲交納或違規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現象。

  本次《通知》將提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預算管理的公開透明度,制約地方政府利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違規舉債的行為,並進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提升財政資源統籌能力

  加強財政資源統籌是“十四五”規劃的要求,也是新時代新階段推動高品質發展的必然選擇。

  財政資源既包含有稅收也包含有非稅收入,由于非稅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聯繫緊密,因此,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對于統籌財政資源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稅務部門高效的徵管優勢和強有力的徵收力度,有助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時、足額收歸國庫,並在收入徵繳流程中,通過跨部門間的合作協調及資訊共用,提高徵管工作的透明度和規范度,統籌安排財政資源,更好地支援經濟社會發展。

  同時,公開透明化的土地收支有助于將財政資金用到實處,提高財政支出的科學性、有效性和準確性,減少資金浪費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在統籌優化過程中全面提升財政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此外,財政資源統籌能力的提高為更好激發地方政府積極性提供了經濟保障,規范透明、嚴格約束、科學合理的預算管理在最大限度上促進了各級地方政府的公平公正,從而更好激發其發展活力和創造力。

  財政資源統籌能力的提升,是現代財政制度落地實施的途徑和具體表現,有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者為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