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要素市場如何培育
➤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長期被局限於科技成果轉化環節,技術要素市場被矮化為科技成果轉化甚至是技術轉移的市場機制和交易場所,重技術商品化、貨幣化,輕要素權利化、資本化
➤以健全升級市場化配置法治保障為突破口,破除制約市場體系與創新體系協同融合的觀念、制度障礙和體制機制堵點,合力推動改革從解決科技成果轉化“最後一公里”,轉向破解“誰來驅動創新”的體制機制難題
文 | 肖尤丹
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正加速演進,數字經濟快速崛起,知識、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技術要素市場化規模達到空前水平。世貿組織最新數據顯示,2019年知識産權使用費全球進出口總規模達到8743.19億美元,是2005年的2.5倍。技術要素的配置效率成為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優勢的關鍵。
加快發展技術要素市場,完善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是應對國內外創新競爭新態勢、新格局,着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強化科技戰略支撐的重大戰略舉措。

2月25日,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洛陽電光設備研究所,航空工業集團光電專業特
級技術專家羊毅(左)與團隊成員在實驗室做實驗 李安攝/本刊
技術要素與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關係
所謂技術要素,是指在物質生産和價值創造中發揮關鍵性獨立作用的科學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完善技術要素市場化配置是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內在要求。
實現技術要素高效配置是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戰略使命。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帶來內生動力。發展完善技術要素市場,對現有市場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需要更加健全的産權保護制度,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更為成熟的勞動力、資本要素市場以及更加包容的市場監管。此外,由於市場管理與創新管理的部門分割,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必然要求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要着力解決深層次的體制機制障礙、更加有效地統籌市場體系與創新體系的關係、協調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發展技術要素市場是我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難點和亮點。知識産權保護制度不健全、技術和專利市場發展滯後,是制約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關鍵瓶頸。只有嚴格保護知識産權,才能完善現代産權制度、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
面臨的體制機制挑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技術市場完成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經歷了從商品市場到要素市場、從單一市場到融合市場的重大發展,技術要素市場化活動表現強勁。但也應看到,與其他生産要素市場化水平相比,技術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全局中的作用仍不突出,技術要素市場化程度總體仍然不高,制約技術要素市場化的體制機制障礙仍然存在。
一是保障市場作用發揮的宏觀管理體制仍不健全。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缺乏頂層設計和實施路線圖。科技領域法律政策中,重行政導向、輕市場配置,政府購買社會服務、PPP模式、創新券等市場化工具使用不足。科技計劃等行政手段仍是創新資源配置的主渠道,市場作用有限。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長期被局限於科技成果轉化環節,技術要素市場被簡化為科技成果轉化甚至是技術轉移的市場機制和交易場所,重技術商品化、貨幣化,輕要素權利化、資本化。在凝練提出重大科研選題、改革國家科技計劃管理制度、建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解決“卡脖子”等重大問題中技術要素市場作用缺位。
二是技術權屬“雙軌制”制約技術要素市場化。知識産權是技術要素的合法性基礎,公平取得知識産權是技術要素市場化的“第一公里”。為適應國際接軌要求,我國專利法於2000年第二次修訂,全面刪除了涉及所有制形式區分的規定。但在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體制中,依法取得知識産權的事業單位仍然受制於國有資産管理和科技成果轉化行政審批,難以像其他權利人一樣依法自主行使知識産權獲得合法收益。
三是事業單位改革滯後影響體制內創新主體參與市場化。科研事業單位自主權不足、治理結構法人化滯後,與體制內創新主體市場角色不明、利益衝突回避機制缺位的問題並存。一方面,科研機構的市場權利、政府權力與管理權限不分,行政化的機構治理結構,使得其無法完全自主應對市場化帶來的風險與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對承擔特殊公共職能乃至國家使命的國家科研機構參與市場化活動,“促進有餘、規範不足”。缺乏基本的市場利益衝突回避制度,底線規則過於原則。
四是技術市場建設基礎分散、市場要素配置能力不強。一方面,技術市場統一開放程度整體不高,存在根據行政管理歸口,重復、分散建設技術市場、知識産權市場、技術産權市場的情況,技術要素市場化存在一定程度的區域封鎖和行業壁壘。另一方面,技術市場在相當程度上獨立於其他市場體系之外,更強調技術要素的技術性,而忽視市場規則體系、准入標準、基礎設施和交易服務資源的共性,缺乏整合利用其他市場優勢的能力,使其他要素市場參與或服務技術要素市場化存在體制機制障礙,阻礙了市場化機制促進創新鏈、資本鏈、産業鏈融合作用的發揮。

2月24日,清華大學天津高端裝備研究院潤滑與摩擦檢測中心,工作人員在設置高溫摩擦磨損
試驗機參數,用來測試潤滑介質承載能力 孫凡越攝/本刊
統籌推進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的制度重點
加快推進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應當清醒認識改革的基礎性、系統性和複雜性,以健全升級市場化配置法治保障為突破口,破除制約市場體系與創新體系協同融合的觀念、制度障礙和體制機制堵點,合力推動改革從解決科技成果轉化“最後一公里”,轉向破解“誰來驅動創新”的體制機制難題。
一是保證民法典、專利法等基本法律在創新領域有效實施。堅持市場主體地位平等,堅持知識産權大保護、嚴保護、同保護,全面清理對不同所有制技術産權區別對待的規章、政策性文件和相關管理制度。強化科技政策、創新政策公平競爭審查,細化應納入公平競爭審查範圍的政策措施及其類型;落實知識産權歸屬約定優先、權利流轉市場決定原則,準確理解職務科技成果産權制度改革的法律機制。職務科技成果産權改革的核心,是要通過科技成果權益實際控制從“行政主體”轉為“市場主體”,繼續推動事業單位和公共財政投資形成的創新産出從“行政控制資源”向“市場配置資源”轉變,在體制內落實“誰創造誰擁有”的技術要素初始分配原則。
二是健全市場化配置的科技法律體系。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中,明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作為構建國家創新體系的基本原則,修改調整現行技術市場條文規定,建立技術要素市場化信用規則,統一全國技術市場行政監管事權、優化市場執法權配置。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二十章規定,全面修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及地方技術市場條例,推行技術合同事項告知承諾制,技術合同認定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取消對合同效力、約定成果數量的行政性審查,加強虛假交易、虛假承諾失信聯合懲戒,配合稅務部門嚴厲打擊利用虛假技術合同登記騙取稅收優惠的違法行為。
三是建立國家取得科技成果權利的法定機制。根據國家投資的法律性質,原則上實行“委託研發成果國家所有、資助研發成果承擔者所有”的權屬分配製度。對於依法由國家所有的科技成果,根據成果保護或實施的客觀需要,授權國務院科技或財政部門代表國家以機關法人身份依法申請專利權,申請批准後將該專利權列為國有專利權,由授權部門代表國家行使該專利權管理職責。同時,強化項目承擔者依法及時向資助機關披露項目發明、報告實施情況的法定義務,實行“未披露不賦權、未報告停賦權”。理順國家介入權、強制許可、指定實施的法律適用關係,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社會利益的科技成果特別實施制度。研究單獨制定國有科技成果管理和運用的專門規範,規範國有科技成果知識産權保護,強化以普通許可方式實施利用國有科技成果,明確國有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處置規則。
四是完善特殊技術要素市場化的配套制度。改革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國資制度。推動從“管資産”向“管資本”調整,取消將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納入國資管制,強化對以知識産權出資形成企業股權和知識産權質押融資取得收益的國資監管;健全特殊科技成果市場化配套政策。建立國有科技成果、財政資助科技成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統一信息公示機制,完善國有科技成果、財政資助科技成果專利權、股權特殊標注規則,推動財政資助科技成果、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專利權實施開放許可、優先境內實施與市場化;健全知識産權出資法律規則。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中,健全以知識産權收益出資的新制度安排,完善知識産權出資公示和權利標注制度,細化知識産權出資形成股權的質押融資規則。
五是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現代化、有利於要素市場化的院所制度。通過部門規章、機構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固化“政府-事業單位”治理關係,明確高校院所使命定位,制定市場化活動負面清單、事權劃分方案和利益衝突回避制度,通過理事會等法人治理形式保障其依法履行公共職能、社會責任和國家使命,減少上級部門對機構運行具體事務的直接管理,維護其法人獨立地位,賦予高校院所在科研、人事、財務、薪酬等方面更大的法人自主權和責任。取消知識産權申請授權實施的補貼性質獎勵,取消對相關單位及其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經濟收益定量定性考核評價,扭轉轉化收益獎酬分配中轉化人員不公平待遇傾向。□(作者為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