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禁家暴需完善配套措施

2021-01-27 08:54:21 來源: 瞭望 2021年第4期

  

  龍敏飛 | 雲南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對未成年人有性別、身體狀況等歧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在家庭裏面,孩子是處於絕對劣勢地位的,對他們進行更好的保護是很有必要的。

  家庭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根據我國此前的民法通則等多部法律法規,可以撤銷失職父母的監護資格,但落實起來總有種種顧慮。

  “家庭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在教師具備懲戒權的情況下,父母作為監護人也需要有一定的懲戒權,應該在立法中明確父母實施懲戒權和家庭暴力的邊界點在哪。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使用了家庭暴力,又該如何處理等等。類似的事情都需要一個明確的答案和界限。只有將相關規定變得更加細緻、更具可操作性,法律才能更好地照進現實,也才能展現法律規定應有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