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一年了,你“升職加薪”了嗎?
➤讓不能或不傾向於晉陞職務的公務員,通過晉陞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和尊嚴
➤職級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陞,也不是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
➤職級不止於職級序列,可以與領導職務互相轉任、兼任,發揮人事管理功用
文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張康喆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在全國正式推開已一年有餘。
各地圍繞改革要求,&&實施細則,明確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建立職級序列,暢通職級晉陞通道,拓展職級晉陞空間,為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加強專業化建設,激勵公務員幹事創業、擔當作為積極探索實踐。
“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新時代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實施後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突破口,是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的重要步驟。”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宋世明教授説。
變“獨木橋”為“雙通道”
晉陞是廣大公務員普遍關注的問題。一直以來,我國公務員群體職業發展存在千軍萬馬擠“職務”這根獨木橋的局面。“晉陞通道狹窄,待遇與付出不相匹配,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容易受到抑制。”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研究員賀新元説。
有發展的空間和晉陞的通道,是對幹事創業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勵。
1993年10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施行,標誌着我國公務員制度正式建立。這一制度實施20年後,為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合理改善公務員待遇,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挂鉤制度”的要求。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由此開始。改革先後在縣以下機關、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兩個層面進行試點。
2019年6月1日,隨着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施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在全國範圍正式推行。
職務與職級,關係到公務員的招錄、考核、培訓、晉陞、獎懲、工資福利等各環節,是公務員制度框架的核心。《規定》明確,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同時指出,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陞。
“這意味着原本職務與職級對應的單軌制,成了職務與職級兩條並行的晉陞通道。”武漢大學教授祝捷説,公務員晉陞,從“獨木橋”變成了“雙通道”。
尤其是針對“職級”這一獨立發展階梯,改革作出種種設置,體現強化正向激勵、激發廣大公務員擔當作為的鮮明導向。
以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為例,《規定》明確其職級序列由低至高從二級科員到一級巡視員,被分為四等十二級。這較之過去的“非領導職務”由低至高從辦事員到巡視員的八個層次,多出了四個層級的晉陞空間,且年限更短、比例更大。
“這有利於解決基層公務員晉陞渠道少、速度慢的問題。”賀新元舉例説,改革後,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可以晉陞二級巡視員,職業空間相較之前提升了兩個檔次;本科畢業成為公務員定二級科員,只需兩年即可晉陞為四級主任科員,相比以前的三年減少了一年。
同時,職級成為公務員待遇水平的基本決定要素。“改革後,職級與政治待遇、工作待遇脫鉤,但與包括工資、住房、醫療、養老金等經濟待遇挂鉤,能帶來合理的利益回報與尊嚴實現。”宋世明説。

6月23日,河北省棗強縣紀委監委組織部分單位黨員幹部,
在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舉行“清風讀書會” 李曉果攝/本刊
力避職級成“普惠制”
一年多來,從各地落實改革的實踐中看,職級的確定、晉陞與降低,是關係到改革初衷能否落實到位的關鍵。
《規定》明確,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陳志剛分析,這意味着改革後,職級職數不再與領導職數挂鉤,而是按照機構編制數確定,基層單位職數會有較大增加。此外,職級職數比例放寬,資歷在晉陞中的分量明顯上升。
“資歷不代表能力。”賀新元説,應避免因“資歷”因素較好操作而讓職級的確定和晉陞落入“唯資歷論”“唯年限論”。
對此,《規定》要求,公務員晉陞職級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德才表現、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陞,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正確的用人導向。
各地在落實改革過程中,以科學的制度設計,明確職級晉陞工作細則,確保職級晉陞公平公正。
“在職數有限的情況下,‘誰能晉陞、讓誰晉陞’的考核識別機制至關重要。提拔進步必須拿年度考核成績説話。”祝捷説。對在基層一線工作的鄉鎮黨政正職和工作任務較重、責任較大的縣級部門實職領導,可考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晉陞,以樹立職級晉陞重實績的導向。
撬動管理科學化
健全和完善公務員管理的激勵保障機制,是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的基本目的,但改革更深層的意蘊在於完善中國現代公務員制度,實現對公務員群體的科學規範管理。
例如,新公務員法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陞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職級不止於職級序列。”北京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智立認為,它可以與領導職務互相轉任和兼任,覆蓋領導職務序列,從而完善職級的人事管理功用。
又如,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規定》則對“降低職級”的四種情形作出規定,如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在陳志剛看來,這既能消除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的現象,也疏通了廉潔有為、積極進取基層公務員的上升渠道,“有助於保持基層公務員隊伍穩定”。
當前,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在各地持續深入推進,受訪專家建議,可從以下幾點再發力:
推動工資制度改革同向發力,形成公務員改革鏈的閉環。上海市委巡視組副組長、副局級巡視專員,上海市公務員局原副局長莊煒分析,職務職級改革是工資福利制度的基礎,工資福利制度又是職務職級改革的保證。各地應結合改革進程,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優化工資結構、完善發放辦法,打破公務員的單一工資制度,根據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自特點,分別建立符合自身發展要求的工資體系,實現第二次工資分類改革。
對於更好發揮競爭原理在職級管理中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俊生建議,可混合使用自然晉陞模式和選拔晉陞模式,同時在職級的晉陞程序、審批權設定、時間跨度選擇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優化相關制度。
“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僅靠提升待遇、拓寬晉陞空間是不行的,需要通過科學管理的系列制度安排才能源源不斷打造出來。”宋世明説,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應當成為撬動公務員科學管理的有力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