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中國金融司法“探路者”
➤上海金融法院通過機制創新,落實落細代表人訴訟制度,探索解決弱勢的投資者對強勢的上市公司維權“一吹就散”問題,幫助中小投資者抱團取暖
➤在示範案件生效的情況下,其他投資者在立案後最快一週、平均18天就能獲得賠償
➤訴前“一諾”促解“千訴”。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數同比下降14.97%,2024年1~6月同比下降15.79%
➤測試案例通過爭點審理的形式,對銀行間市場衍生品違約處置規則和行為的全面法律風險壓力測試,為上海金融創新提供更具示範性的規則預期,也成為世界了解中國金融司法的一次生動實踐
文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姜微 楊金志 蘭天鳴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金融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司法的保駕護航。
2018年8月,全國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掛牌成立。身處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聯通世界的重要窗口,這家無先例可循、無成熟經驗可借鑒的“創業法院”,現已累計受理金融案件超過4.5萬起,總標的額超過1.1萬億元。
為一起起首案、大案、要案、難案、新類型案的高效辦結保駕護航的,是敢為人先的規則創設和機制創新。
全國首例證券群體性糾紛示範案、首例落實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案、首例因退市新規引發的行政訴訟案……用“放大鏡”仔細研究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多起案件可以發現,該院持續加大對具有規則創設意義案件的審理力度,在完善金融案件審理機制、促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助力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面,為上海乃至全國金融司法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經驗。
數據顯示,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來,審理全國首案近20起,形成金融審判執行新機制達30余項。“做金融司法的排頭兵,就應注重發揮裁判規則的引領作用,聚焦規則創設、機制創新,推出一系列可複製可推廣的金融審判機制,樹立解決金融糾紛的‘中國標準’‘上海規則’。”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説。
代表人訴訟為散戶“撐腰”
2月底,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群體性案件訴訟時效屆滿,2000余名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消息一出,資本市場反響熱烈。
近年來,隨着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和能力增強,群體性證券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持續增長。上海金融法院建院初期,此類案件一度佔該院受理案件總數的50%以上。截至2024年6月底,該院受理的此類案件總量達17418件。
群體性證券糾紛涉訴主體多、投資者較為分散、審理難度大,易致訴訟程序繁瑣冗長,甚至陷入僵局。為便捷、高效、公正地處理好群體性證券糾紛案件,上海金融法院通過機制創新,落實落細代表人訴訟制度,探索解決弱勢的投資者對強勢的上市公司維權“一吹就散”問題,幫助中小投資者抱團取暖。
此前,這一被視為為散戶撐腰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缺乏具體實施細則,在實踐中基本處於“休眠”狀態。經過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制定&&了全國首個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的具體規定,明確回應了代表人訴訟中的諸多難點問題。
例如,通過代表人統一特別授權模式,明確投資者在進行權利登記時,就應當明確&&對代表人的特別授權,不同意特別授權的,可以另行起訴。此舉有效解決了困擾訴訟代表人制度落地的“代表人權利限制導致效率低下”問題。
“代表人訴訟相關規定的細化落地,意味着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更進一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説,這一機制打通了證券集體訴訟的關鍵環節,如果代表人打贏官司,不僅參加代表人訴訟登記的投資者可以獲賠,其他符合權利人範圍且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與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相同的案件,均可“搭便車”獲賠。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了315名投資者(其中5人經授權作為代表人進行訴訟)與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飛樂音響被判處向原告賠償金額1.23億元。
案件生效後,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上海金融法院將代表人訴訟機制中判決效力擴張落實在地,高效保障投資者權益,實現了從315名投資者的“抱團維權”到2000餘人最終獲賠,賠償金額也由1.23億元增至3.29億元。
此案也為推廣代表人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複製的樣本——建立代表人訴訟在線&&,解決“異地投資者訴訟不便”問題;引入專業機構核定投資者損失並在判決主文中首次明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供後續訴訟據此裁定適用;在全國法院首次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放投資者賠償款,打通執行“最後一公里”。
示範判決提司法效率
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程序選擇權,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糾紛解決路徑,上海金融法院的機制創新不止於此。
我國擁有世界上最大、最活躍的個人投資者群體。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一個虛假陳述行為涉訴,就意味着法院將面臨成百上千的投資者“多對一”的複雜案情。如果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主張各異且存在重大分歧,或者不願意加入代表人訴訟的人數過多,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適用就存在客觀障礙。
“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通過示範判決機制以明確共通爭議焦點的法律適用意見,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訴訟預期。在此基礎上引導平行案件調解,更為高效。”趙紅説。
早在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就發布了全國首個《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明確可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其他投資者可以參照判決結果進行調解。
當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國首次採用示範訴訟的方式,審理了原告潘某等訴被告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科技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該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從915個投資者訴方正科技公司的案件中依職權選定的示範案例。示範判決案件生效後,637件平行案件順利化解,千余名投資者在短時間內得到賠償款7000余萬元。
實踐中,為確保示範案件審判質效,上海金融法院創新引入了專業支持機制。比如,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調取相關交易數據,進行專業分析,出具損失核定意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專家輔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專業性問題代表當事人發表意見。
為激發平行案件當事人按照示範判決調解的動力,上海金融法院還創新運用訴訟費用杠桿調節機制,根據調解達成的不同訴訟階段減免不同比例的訴訟費用,以正向激勵引導當事人通過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
近年來,示範判決機制迭代升級為“示範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全鏈條訴調對接機制,以及“示範判決+集約化審理+自動履行”的全鏈條快速審執機制。
數據顯示,在示範案件生效的情況下,其他投資者在立案後最快一週、平均18天就能獲得賠償。
調解優先實質化解糾紛
代表人訴訟、示範判決、訴調對接等為核心的證券糾紛系統性解決方案,實現了對中小投資者的多元保護。與此同時,如何更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成為上海金融法院迫切想解決的現實難題。
“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有沒有可執行性?”“一旦接受調解就要馬上支付賠償,上市公司的資金壓力太大”……上海金融法院發現,一些企業遇到糾紛,第一反應是“我要起訴”而不是“我要調解”,法院往往需要個案徵詢是否願意調解。
“有企業反饋,由於涉及內部考核等原因,有時寧可‘繞道走’。”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長徐瑋説。
為推動糾紛以非訴方式化解,降低維權成本,節約司法資源,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一個大膽的設想——通過概括性訴前調解承諾機制向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傳導訴前治理理念。
具體來説,就是由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簽署《概括性同意訴前調解確認書》,承諾如無特殊情況,均同意由上海金融法院在立案前進行先行調解,無需再就個案徵詢調解意願。確認書同時對訴前調解的自願性、保密性、費用減免原則以及不適用訴前調解的範圍等作了説明。此舉旨在提高調解優先級,當個案不適合調解或不接受調解時再行訴訟,進而提升司法效能。
目前,已有40余家金融機構或上市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簽署遞交確認書,涵蓋了證券、期貨、基金、銀行、融資租賃等金融各領域。
國控租賃公司,是最先從概括性先行調解承諾機制中獲益的主體之一。該公司在上海金融法院申請訴前調解及司法確認的8起案件中,司法確認案件標的額達8.83億元,節約訴訟費474.93萬元。從收到訴狀到結案,平均化解時長少於兩周;司法確認從立案到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更是短至3天。
“一開始我們對調解效果沒有預期,這一試才發現完全超出預期。我們還發現,訴前調解讓客戶看到了我們解決問題、化解糾紛的誠意,甚至對我們業務風控更信賴和認可。”國控租賃公司相關負責人坦言。
2023年12月,作為跨區域集中管轄科創板公司證券糾紛案件的上海金融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虛假陳述案。該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7195名科創板投資者獲2.8億余元賠償,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余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
“和解,避免了剛性判決的負面作用,確保投資者獲得一定賠償的同時,也避免被告破産倒閉和市場退出,是證券集體訴訟的更好出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説,該案的妥善化解為維護證券交易市場平穩有序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金融司法實踐範本。
訴前“一諾”促解“千訴”。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數同比下降14.97%,2024年1~6月同比下降15.79%,其中,2023年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數量同比下降66.22%,2024年1~6月同比下降49.65%,這類案件的佔比從超過半數到近兩年連續大幅下降,2023年降為17.85%,今年1~6月僅為8.95%。建院以來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飛樂音響案庭審現場(2021 年 3 月 30 日攝) 陳偉攝
“治理性”測試穩定規則預期
“我們認為,上海清算所在違約處置過程中,存在頭寸分割不合理、詢價次數不合理……”
“相關違約處置規則在制定過程中已充分徵詢清算會員意見……”
“不同意申請人提出的請求。”
2022年底,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未發生”的案件。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我國銀行間市場唯一的中央對手清算機構,聯合交通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法國興業銀行(中國)向上海金融法院遞交申請,就中央對手清算業務違約處置場景中的前沿重大法律問題進行案例測試。
該案以四家銀行作為申請人機構訴被申請人上海清算所,要求被告賠償因違約處置所受保證金損失的形式進行,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審理。作為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全國首起金融市場測試案例,該案被全球中央對手方協會評為“年度案例”。
之所以有這樣一場“治理性”測試,源於上海金融法院在實踐中發現,金融創新發展開放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源自法律評價結果不明朗。
以中央對手清算機制為例,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立法,司法實務中也存有空白地帶。規則不確定,帶來風險不確定,就容易導致外資金融機構對我國法律有關結算最終性、終止凈額有效性、擔保品快速處置等的規定不夠了解,在參與上海清算所清算業務時心存猶豫。
前述測試案例通過爭議焦點審理的形式,對銀行間市場衍生品違約處置規則和行為的全面法律風險壓力測試,為上海金融創新提供更具示範性的規則預期,也成為世界了解中國金融司法的一次生動實踐。
“這次案例測試,為全球新興的集中清算市場法治化建設提供了有益參考,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本身亦可為全球新興市場拓展完善金融司法服務保障功能提供可借鑒的路徑。”全球中央對手方協會如是評價。
誕生之初,上海金融法院即明確了國際化發展方向。在創新推出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的同時,上海金融法院還優化跨境金融案件審判工作機制,提高跨境金融糾紛解決的便利化程度和裁判的可預期性;擬定《跨境金融交易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示範條款》,着力擴大跨境金融糾紛案件管轄權,努力使上海成為國際金融糾紛解決的優選地。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將持續發揮好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區位優勢、全國首家金融專門法院的首發優勢和集中管轄專業審判的司法優勢,繼續向着建設‘專業化、國際化、數字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的目標邁進,以高質量金融司法助力金融高質量發展,服務保障金融強國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趙紅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