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利劍”嚴懲網絡暴力

2023-11-27 19:28:35 來源: 瞭望 2023年第48期

  

一方面,由於網絡的群體性、即時性,網絡暴力的危害通常遠遠大於傳統的侮辱誹謗;另一方面,由於網絡的虛擬性、匿名性,被害人自行取證維權的難度較大,以致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不了了之

有效治理網絡暴力,要求進一步壓實網絡&&的法律責任,依法嚴懲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

為切實防止對合法權利的不當干預,《意見》在明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同時,要求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特別是,要正確對待網民的評論、批評,不能簡單將網絡檢舉揭發認定為網絡暴力

  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周加海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政策把握、工作要求作出全面規定,為依法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撐。

  規制網暴急需專門司法文件

  在互聯網科技和應用快速發展背景下,一些地方網絡暴力問題日益突出,污染社會風氣,擾亂網絡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迫切需要制定專門司法文件,進一步加大對網絡暴力的懲治力度,推動完善依法管網治網,共同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網絡暴力危害嚴重。目前的網絡環境中,存在針對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網絡暴力行為。這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了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網絡雖是虛擬空間,但絕非法外之地。讓網暴者受到應有法律制裁,依法維護公民權益,凈化網絡生態,是回應社會關切、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被害人取證維權困難。傳統的侮辱、誹謗犯罪多發生在熟人之間,而網絡侮辱、誹謗則有很大變化。一方面,由於網絡的群體性、即時性,網絡暴力的危害通常遠遠大於傳統的侮辱誹謗;另一方面,由於網絡的虛擬性、匿名性,被害人自行取證維權的難度較大,以致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不了了之。讓“按鍵傷人”的網暴者付出代價,為被網暴者伸張正義,是司法的應盡職責。

  執法辦案存在瓶頸。近年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增長明顯,其中不少是網絡暴力案件。同時,作出有罪判決的比例卻較低。以2022年誹謗刑事案件為例,當年共審結此類案件587件,但作出判決的只有79件,僅佔13.46%;其中,被判決有罪的僅有43人。這一方面與網絡暴力事件參與者多,責任認定和區分較為困難有關;另一方面也與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準缺乏細化指引、“門檻過高”有關。暢通刑事追訴程序,進一步明確網絡侮辱、誹謗的公訴標準,成為執法辦案的迫切需求。

  深入推動網絡暴力綜合治理

  《意見》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切實加大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立足執法、司法職能,深入推動網絡暴力綜合治理。

  一是突出保護重點,切實維護網絡時代人格權益。當前,網絡暴力滋生蔓延,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意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聚焦破解受害人維權困境,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不斷提升廣大人民群眾在網絡空間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堅持嚴懲立場,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網絡暴力事件往往參與者多、因果關係複雜,在責任認定上存在一定困難。《意見》要求堅持嚴格執法司法,依法嚴肅追究網暴者責任,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明確,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是整治互聯網亂象,切實助力營造安全清朗網絡空間。有效治理網絡暴力,要求進一步壓實網絡&&的法律責任,依法嚴懲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意見》明確,基於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等推送、傳播有關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信息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是準確把握行為界限,切實防止不當干預合法權利。廣大網民在互聯網空間享有言論自由,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為切實防止對合法權利的不當干預,《意見》在明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同時,《意見》要求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特別是,要正確對待網民的評論、批評,不能簡單將網絡檢舉揭發認定為網絡暴力。

  厘定網絡暴力罪責

  《意見》聚焦當前網絡暴力的危害和特點,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作出全面規定。《意見》重點解決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明確各種網絡暴力行為的法律責任。《意見》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網絡暴力的不同表現,明確了網絡侮辱、誹謗等各種網絡暴力行為的性質認定和法律責任,既為執法辦案實踐提供具體指引,又為在網絡空間發布信息明確行為邊界;既震懾違法犯罪,又引導廣大網民自覺守法。

  比如,針對在網絡上非法曝光他人隱私、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人肉搜索”等行為,《意見》明確:“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進一步壓實網絡&&的主體責任,《意見》規定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可以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對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可以適用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第二,明確懲治網絡暴力的政策原則。為體現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從嚴懲治精神,《意見》規定:“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於網絡暴力違法犯罪,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的錯誤傾向。”根據實踐情況,《意見》強調“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

  結合當前網絡暴力的特點,明確了五種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

  一是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未成年人、殘疾人係依法實行特殊保護的群體,遭受網暴信息及其精神壓力的侵擾,更易釀成身心受損的嚴重後果,應當依法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保護。

  二是組織“水軍”“打手”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利用“水軍”“打手”等有組織地實施網絡暴力,是當前網絡空間治理的頑疾,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亦應從重懲治、重點打擊。

  三是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炮製、炒作涉性話題在當前網絡暴力案件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此類行為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侵犯也更加嚴重,納入從重處罰的範圍,有利於切實維護人格尊嚴,有效凈化網絡空間。

  四是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的。切實防範技術濫用風險,進一步強化涉人工智能網絡暴力的預防和治理。

  五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本身負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發起、組織網絡暴力的,依法應予嚴懲。

  為了厘清網絡暴力違法犯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意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佈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第三,明確網絡侮辱、誹謗的公訴標準。暢通刑事追訴程序,為被害人及時提供有傚法律救濟,是有效治理網絡暴力、回應群眾關切的關鍵舉措。

  《意見》一方面對網絡侮辱、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一般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對於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範圍、危害後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另一方面,為便於實踐操作把握,進一步細化適用標準,除兜底項外,列舉了網絡侮辱、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四種具體情形。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這是網絡暴力案件中危害最嚴重、最極端,對公眾安全感和社會秩序衝擊最為強烈的情形。

  二是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隨意實施網絡暴力,性質尤為惡劣。同時被害人取證維權也更加困難,受害程度往往也更加嚴重。

  三是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佈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規定這一項,是為了有效震懾和懲治那些屢教不改,甚至專門充當“網絡打手”的不法分子。

  四是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網絡&&大量散佈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網絡黑灰産”為了吸睛引流、牟取不法利益,置道德、法律底線於不顧,肆意攪動輿論漩渦,是網絡暴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確有必要納入公訴程序加以嚴查重罰。

  第四,促進網絡暴力的訴源治理。網絡暴力成因複雜,需要“懲”“治”結合,強化源頭治理,促進多元共治。《意見》要求公檢法等執法司法機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充分發揮執法辦案的規則引領、價值導向和行為規範作用,教育引導廣大網民自覺守法,引領社會文明風尚;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網絡暴力發生的根源,促進對網絡暴力的多元共治,從根本上減少網絡暴力的發生,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嚴懲網暴 徐駿 圖/本刊